方舟反应炉的原理: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07:51:34
案例分析:
申请人:法国某化妆品公司(法国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化妆品公司(北京公司)
1988年,北京公司和法国公司签署了总代理协议书,约定北京公司为法国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人,经销法国公司生产的“柯林”牌系列化妆品。合同有效期为5年并约定如连续两年北京公司不能完成销售额,法国公司有权单独终止总代理协议书。协议签定后前两年,北京公司均能如约完成销售额,但从1991年起,由于经营失误,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于是,1992年底,法国公司决定终止代理协议并书面通知了北京公司,双方就有关善后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后北京公司不再独家总代理经销法国公司的产品,但仍以一般经销商的身份经销法国公司的产品。为了使自己的产品的商标能享有中国法律的保护,法国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提出了“柯林”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该申请在初审中却被建议撤回。因为在化妆品同类商品上,已有“柯林”商标注册在先,该商标是1988年由北京公司申请注册并于1990年6月被核准的。于是,法国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消已注册商标“柯林”的请求。理由是,北京公司当时作为法国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未经被代理人的许可擅自将“柯林”商标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显然属不正当注册,应当予以撤消。北京公司则答辩称,当时双方约定北京公司为中国总代理时并没有对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约定,如果法国公司没有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根据地域性原则是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正是基于此原因,北京公司才以自己名义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其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遵循“注册在先”原则,既然法国公司从未想过在中国注册“柯林”商标,那么北京公司作为在中国“注册在先”的权利人,应当无可争议地成为“柯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此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不当注册”,因为协议未就“柯林”商标是否注册达成协议,北京公司也就不可能存在“违反约定”行为。请结合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分析:
1、本案中被申请人北京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注册?为什么?
2、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抢注”是否相同,为什么?
3、你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会作出何种决定?是撤销还是维持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为什么?

这个题很好分析 A让B在某一区域里独家代理某一款产品,其产品的名字叫XXXA跟B签定的代理协议是5年,但是在两年其中未能按照A的销售份额的计划去做,则A取消对B的独家代理权,B在开始的时间里能如期完成A的任务,可后来种种原因,B未能按期完成A的销售计划则被取消在某一区域的独家代理资格,后来A想在B的区域里创造品牌效应,想在B的区域里注册XXX牌商标,A在注册的时候发现XXX牌商标已经被B先注册了,后来A让B取消其所在区域里注册的XXX牌商标,但是B不同意,同时说出了“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嘿嘿,下面的就不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