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业公司排名:关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8:19:11
抵押债权应是期限届满才能够获优先受偿的,而且有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那么,如果有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债权未到期,而一个未登记的已到期(或者两个都有登记但期限不同),该如何处理?是否已登记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正常或虽经营不善,但资产仍旧充裕的情况下,先到期的债务应当先进行清偿,后到期的债务即使有进行抵押登记,也不能主张提前清偿。

  二,在债务人破产或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的时候,后到期的债务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时,抵押债权都认为属于到期债权,因此,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当发生这样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后,抵押债权就提前到期,这时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当然具有优先权。

  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先到期的债权当然应当先清偿,后到期的债权无合法的事由提前履行。即使,先到期的债权履行后,有可能影响到后到期的债权的履行,但是,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发生经营危机,并不能肯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后债权,因此后债权无权阻止先债权的实现。

  附: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彼此间的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若合同中未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则为同时履行,其抗辩权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

  3、 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是不安抗辩权的本质构成要件。

由于抵押权基本上是针对不动产来说的.以下以房地产为例解释一下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⑴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⑶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⑷孳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对抵押关系外部有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房地产的用益物权、其他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影响。

1、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它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关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先受顺序的确定,应采抵押登记申请日标准,凡提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在先的抵押权,经登记后,其顺位先于后提出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日期以及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日期。

3、房地产抵押权对房屋租赁的影响

与设定用益物权一样,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后,原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的受让者继续有效。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则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