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名嘴谈大陆发达:案例分析:抵押权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01:25:22
甲为一私营企业主,因业务上的原因欠下乙20万元债务。因当时甲无力偿还,即与乙协商将该债务转为借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人民币20万元,借期一年,到期甲连本带息还给乙25万元,甲以其汽车一辆作抵押,到期如甲不能还款,汽车任由乙处理。其后,甲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乙对此并不知情。甲卖车后以所得价款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结果赔了本钱。甲乙间的合同到期后,乙向甲索要欠款,甲无力偿还;乙要求甲将汽车转给自己,甲提出该车已经卖给丙。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甲卖与丙的汽车归自己以偿还甲的借款。
思考:本案应如何处理?
各位高手们,最好能用合同法中的条款分析。谢了先

这个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卖车时丙是否知道该车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或虽然不知道但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如果乙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二、如果丙并不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则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则,法院应当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还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个案例必须用合同法和担保法,只有合同法分析是不对的噢,
还有汽车的抵押是要办理登记的,题目中没有交代清楚喽,
法院是是不会支持乙的请求的,担保法第四十条喽,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还有啊,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喽,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根据合同法甲在卖车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甲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如果甲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案如果抵押办理了登记,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能将车归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