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考录取分数:关于房屋抵押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1:22:30
2000年3月20日,王某与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住房租给李某,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2年至2002年3月20日止。合同签定后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此后李某按期交付租金。2000年6月,王某因欠张某20万元,又将房屋抵押给张某。合同约定,如王某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张某有权将房屋折价抵债。张某2000年7月起,要求李某向其交纳租金,被李某以其无权收取租金为由拒绝。2000年8月-2001年5月,张某、王某如何催促,李某都以张、王抵押合同尚未解决为由拒绝交租,2001年1月起,张、王因抵押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问题如下:
1、王某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理由
2、张某和王某能否可以收回房屋,理由

1.应该是可以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请教大家了,谢谢,最好注上引用的法条
可是李某一直拒绝交付租金啊,是不是算违约,可以收回房屋呢???

1、王某已将出租房抵押,虽然,抵押合同的规定:“..如王某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张某有权将房屋折价抵债。”是无效的,但并不能认定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王某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房产的抵押权应进行登记,不知登记了没有。如果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
2、李某应向王某支付租金,否则构成违约。应房产还属于王某,抵押中也未约定孳息的归属。因此,租金属于孳息,应归房产所有人。

让我来答啦,刚刚学完,呵呵。
1、王某可以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因为王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将房屋抵押,正是实现其处分的权利。
2、王某不能收回房屋,而张某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收回房屋。
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而出租人王某和承租人李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本来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法律有特殊的规定,就是“买卖不破租凭”。所以在王某还不起张某钱的情况下,李某可以在抵押权实现(2000年12月底)之前继续在房屋里住。王某不能收回房屋。当到了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张某就可以收回房屋,拿去折价抵债。由于李某和王某的租凭合同说租期到2002年3月20日为止,所以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
同时纠纷中,李某拒绝交房租是不对的。在2000年12月底之前也就是抵押权实现之前,王某对其房屋仍享有收益权,所以李某应该把房租交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