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起点ktv订座:可否与雇员签定不负责其意外事故的协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08:26:38
在一家公司里有几个员工私下要请A君(公司外的人)来帮他们长期做事(做那几个员工在公司里分配的任务).A君的工资都是几个员工出的.现在要与A君签定不负责其意外事故的协议书.这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A君是提供劳动力的形式获得“那几个员工”凑合的工资;A君只是“那几个员工”私下请的,没在公司那备案。但如果发生不幸的意外事故(指按正常情况下公司员工的工伤)那应该由谁来负这个责任?

这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关键要看“公司里有几个员工”是需要劳动力还是需要劳动成果!!!

1.劳动合同是用劳动力即用工(雇员)(主体不平等),这个不负责其意外事故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

2.承揽加工合同是要劳动成果(主体平等),不负责其意外事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3.必须在这个协议之前有个前置合同即主合同,或者不负责其意外事故作为主合同其中的一个条款。

4.加工费(非雇员)与工资(雇员)是有质的区别的。

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就无效。

不可以。即便签啦也是无效的,这与我国劳动法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