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州胡同搬迁:土地部门与用地单位未签定土地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可否收取地租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15:55:55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执行人张风武,个体业主.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张风武未按时依法交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理>41条,49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19条,吉土字{2000}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下发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催缴通单>,其内容为:限期15日内将欠缴的国有土地年租金交至该分局.如有逾期不交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局将依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因张风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交纳义务,遂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
问题:土地部门与用地单位未签定土地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可否收取土地租金.
请各位达人引用法律条文细细解答,谢谢!

国土资源局作为法定的国家土地部门,行使对国家土地使用、租赁的管理权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即使土地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签定土地租赁协议,也必须依法交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主动履行交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