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街头艺人遇到原唱:请问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质量赔偿协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7:28:10
这是一个案例的问题:
案例如下:
1996年6月3日和7月3日 ,宝安商贸(卖方)和恒利达公司(买方)签订了两份购买镁锭的合同 ,同时订立了仲裁条款:“买方和卖方同意将一切与合同有关争议提交香港仲裁机构仲裁”。之后恒利达开出两张号码分别为LC96060—200和LC96070 -366的信用证。宝安商贸收到信用证后发出全部货物 ,并从香港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议付了全部货款。后恒利达发现货物有氧化问题 ,拒绝付款。开证行香港华比银行和议付行香港渣打银行发生争执。1996年8月31日恒利达和宝安商贸就两份信用证项下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事宜达成一份协议 ,规定 :1 宝安商贸赔偿恒利达每吨USD562 50 ,数量40吨 ,赔偿款共计USD22500 ,以人民币在一周内支付 ;2 恒利达须于9月3日指示香港华比银行同意支付信用证(号码 :LC96070 -366)项下全部货款。协议订立后 ,恒利达通知华比银行支付了号码为LC96070 -366的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 ,宝安商贸亦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给恒利达 ,余款人民币136750元至今未付。恒利达公司于是起诉至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审审判要旨
一审法院受理后 ,因宝安商贸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公告期满后 ,一审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协议书合法有效。宝安商贸在与恒利达就货物质量达成协议后 ,并没有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付款 ,属违反协议 ,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其支付质量赔偿款及利息。宝安商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 ,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法院没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滥用公告送达方式 ,剥夺其异议权利为由 ,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双
方1996年8月31日所签订的货物质量赔偿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关系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宝安商贸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与两份购销合同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 ,相互不受制约 ,而且协议书无仲裁条款 ,法院对因质量赔偿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有权受理。故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问:购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而质量赔偿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那么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质量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