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科学作文100字:请不要在别人法律问题上瞎回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10:39:59
希望各位网友或同行答复问题的时候能够稍微认真负责点,不要脱口而出,毕竟这可能影响咨询者的选择,甚至影响他的人生。(史雪松律师原话) 我十分赞同这一点,搞法律的人都知道(其他人也应知,搞法律的人更应该知道)干什么事都要认真负责,严紧有据.即使是网上论坛我们要对自己话负责!不能没有根据的信口开河!我的水平并不高只是大3(本科证现在还没拿到)但我至少总会先看看有关材料!由于理解能力有限看了书也会犯错!但不会犯以下滑稽错 某网友再回答”我的一个朋友今天在路上捡到一件衣服,里面就90块钱,别的什么都没有。
可是别人到他家认领的时候,那个认领的人说少了这样少了那样,可是本来就这么多东西啊,怎么办啊????”
的问题时说(((我是学法律的 既然拾得钱包 根据民法有关理论 这是属于拾得遗矢物的法律事实 谁占有 谁就有所有权 从法律上讲你朋友本来可以不用归还 但是你朋友很有拾金不昧精神 我很佩服 但是你放心 失主即使控告你们 他也不可能告赢 没有举证的空间))) 这竟然是最佳回答!!,我上这个网是为了学习的! 大家给好好挑挑措吧挑的好的给30分

非常赞同史雪松律师的话,我也经常说类似的话,虽然,我只是法学本科刚毕业的法学生,不过,我每次回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都是抱着严谨、认真的心态回答的。

楼主的那个问题的最佳答案并不是最可笑的最佳答案,害人的答案,我看见太多了,我经常会给被骗的楼主发消息告诉他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至少在我的各种回答中说了十几次:回答法律不是回答脑筋急转弯,必须有现实世界的善良之心,错误的回答不是帮助人而是在害人。

我之所以回答法律问题能够保持五成的采纳率,并不是因为我的法理或实践水平比百度里面优秀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高,而是,我只回答我的法理水平范围的法律问题。而且,每次回答法律问题我都是非常认真和严谨的。

本人非常赞同你这种提议,本人也看到,有些是非法律人士瞎捣乱,这且不谈,有些是“法律人”也是很不负责任。而且网络管理人员也应该由法律专业的人担任为宜,否则什么回答可能都会成“最佳回答”!!!就以你说的这个为例吧:
1、首先,且不说法律方面错误,文字方面也有错误,应该是“遗失物”而不是“遗矢物”
2、《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看看《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及相关人的文章吧:

拾得遗失物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 作者:杨涛陈娟娟 转贴自:检察日报 点击数:327 更新时间:2005-8-10 文章录入:小平 〕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第一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法律中有关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此次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上述事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主张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拾得人除享有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外,还享有要求权利人支付占遗失物价值一定比例的报酬的请求权;如果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后,拾得人提出支付费用和报酬请求的,国家有义务支付;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不及时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或送交国家有关部门的,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首先,这样规定有助于发挥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功能,更加妥当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不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些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在拾得遗失物后,并不通知权利人或者不送交国家有关部门,权利人在不知谁拾得遗失物的情形下,可能就完全丧失遗失物。而且,即使是在权利人知道谁是拾得人的情形下,也只能请求其返还,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更多的制裁措施,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没有报酬的情形下,也可能心存侥幸不通知权利人或拒不交出遗失物,引发各种纠纷。此外,拾得人不主动通知与送交,权利人就不得不悬赏寻找遗失物,拾得人依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照样能得到报酬,这样的结果只能徒然增加麻烦。相反,如果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并且规定其故意不通知和送交的,给予相应制裁,可能使拾得人能积极拾取遗失物,并积极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国家有关部门,能减少大量的纠纷,让权利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妥当的保护。

其次,这样规定也无损于弘扬道德风尚。道德与法律具有各自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只要不危及人类生存的事情,如果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还是由道德规范去调整。法律只能假设法律的主体是一个尽可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现实中,能做到“拾金不昧”并不要求任何报酬的道德高尚的人只能是少数人。因此,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对于一件要付出自己一定精力但不能获得任何报酬的事情,很可能导致行为人“拾金而昧”。而且,如果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在法律上也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道德高尚的人也可以放弃这种报酬请求权而不违反法律。因此,我们可以在道德上弘扬拾金不昧,不要报酬,但是如果有人要求这种报酬也应当满足其要求。

再次,拾得遗失物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可资借鉴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报酬。拾得物之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者为价值的3%,拾得动物报酬为其价值的3%。如拾得物仅对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虽然不可照搬,但也不可忽视其对我们的借鉴价值。

综上,笔者认为,应对物权法草案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修改,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增加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不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民事制裁措施。

4、再看看《人民网》中的文章:

物权法草案:领取遗失物应支付必要的保管费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草案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在机关学校等单位,或者在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可以送交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对拾得人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权利人不领取的情况,拾得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不知道相关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草案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杨成)

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个人捡了东西,失主却说东西少了,法官对失主说:既然你丢了那么多,这个东西就不是你的,你找你的去吧

我来这也是学习的,我面前就放着民法大典,法律司法解释全书.偶也是一个大3学生,我在尽我所能,楼主说的很对
来这有疑问的大部分都不是这个专业的,他们面对那么多答案也不知道那个是正确的,每个人对自己的发言都要斟酌再斟酌,也许你的一句错误话就使他们相信一辈子,就因为你是法律方面的"人才",不要小视你的力量

其实有时很难在道德和法律中取舍,矛盾啊!

现在是言论自由,主要是看你自己,有没有自己的立场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