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套装门的设备:缅甸省(division)和邦(State)的相关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9 12:49:20

缅甸有七省七邦,分别是:缅族聚居的仰光省、伊洛瓦底省、勃固省、曼德勒省、马圭省、德林达依省、实皆省,少数民族聚居的掸邦、钦邦、克耶邦、克伦邦、克钦邦、若开邦、盟邦。

缅甸联邦 The Union of Myanmar(Burma)
语言 缅甸语为官方语言,还有民族语言

民族 缅族占72%,克伦族占7%,掸族占6%,克钦族占2%,钦族占2%,其它占5%。

宗教 佛教85%,万灵、印度、天主、伊斯兰教占15%。

国花 红龙船花(茜草科)

缅甸于1044年形成统一的国家。英国于1824-1885年间先后发动了3次侵缅战争并占领了 缅甸, 1886年英国将缅甸划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1937年英国又将缅甸从英属印度划出,由 英国总督直接统治。1942年日本军队占领缅甸。1945年日本投降后,英国重新占领缅甸。1947 年10月英国被迫公布缅甸独立法案,并签订英缅条约。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联邦宣布独 立,建立缅甸联邦。1974年1月改称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89年6月改称缅甸联邦。

缅甸联邦 The Union of Myanmar(Burma)
语言 缅甸语为官方语言,还有民族语言

民族 缅族占72%,克伦族占7%,掸族占6%,克钦族占2%,钦族占2%,其它占5%。

宗教 佛教85%,万灵、印度、天主、伊斯兰教占15%。

国花 红龙船花(茜草科)

缅甸于1044年形成统一的国家。英国于1824-1885年间先后发动了3次侵缅战争并占领了 缅甸, 1886年英国将缅甸划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1937年英国又将缅甸从英属印度划出,由 英国总督直接统治。1942年日本军队占领缅甸。1945年日本投降后,英国重新占领缅甸。1947 年10月英国被迫公布缅甸独立法案,并签订英缅条约。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联邦宣布独 立,建立缅甸联邦。1974年1月改称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89年6月改称缅甸联邦。

地理位置

位于东南亚的西北部,在西藏高原和马来半岛之间。西北与印度和孟加拉国接壤,东北与中国和老挝为邻,东南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孟加拉湾。

民俗风情

缅甸是佛教国家,全国人口中有89.4%为佛教徒,全国各地处处是佛塔,有(金塔之都)美 誉,尤以仰光之大金塔(SHWEDAGON PAGODA)举世闻名,入佛寺须脱鞋、袜,女性入佛亦不得 穿丝袜,同时不宜穿短裤。

由于笃信佛教,缅甸人性情各,心地善良,也很好客,上朋友家作客,通常会备小礼物馈赠。

有趣的是,缅甸人有名无姓,男士名字前冠以U(念乌),女前冠以DAW(念道)。

缅甸人重视教育,缅文及英文普遍使用,如必须找华文翻译员,亦不难找。

缅甸夜间无娱乐,旅客在晚餐之后,就无处可去。团体在仰光旅游可请旅行社安排传统歌舞。一些较新的旅馆有卡拉OK及酒廊等设施。

缅甸之服饰极有特色,无论男女老少下身都著棉布沙龙,男生打结于前,女生则打结于腰侧。在一般场合,男生上身穿长袖衬衫,下身穿沙龙,遇正式场合则外加一件长袖短外套,外套上缝有中国布约,脚穿塑胶拖鞋。缅甸有许多政府官员为军人,接见外宾会穿军服。女生则上身穿缝制的贴身衣服,遇正式场合外加颜色鲜艳亮丽的围巾,同样是足穿拖鞋,惟已有一些年轻时髦小姐穿高跟鞋。

缅甸之平均为摄氏32度,在最炎热的季节,中部干燥地区温度相当高。男性穿衬衫即可, 若遇正式场合宜系领带或穿西服。女性则建议穿棉质洋装。5月中旬至10月中旬为雨季,宜带雨伞。10月下旬至2月中旬则为较凉的季节,可携一件上套备用,冬季至曼德勒及北部的SHAN州,则须携带冬装。

仰光

缅甸首都和最大城市,为全国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人口270万。仰光古称大光,原为小渔村,18世纪中叶发展成为商埠,是世界三大米市之一。现有碾米、锯木、纺织、炼油、橡胶、造船、食品等工业部门。有仰光大学、自然科学大学等高等学府。市北国际机场为亚洲最现代化的机场之一。

仰光是东方民族色特别浓厚的城市。街道多狭窄;现代化建筑传统白尖顶、黑柏油漆的 木屋交错排列;佛塔、寺庙遍布;处处鲜花和常绿植物;市民多着色彩美艳的纱笼和拖鞋;神鸟乌鸦在街上仰首阔步,有着吃不完的信物,车辆也要为其让路。这里少有大城市的喧嚣繁闹,夜总会、赌博、赛马更在取缔之列,令西方游客恍若进入另一世界。缅甸是世界著名的佛教之国,缅甸佛塔之多他国无法可比。作为金塔之国首都的仰光,有着无数或镀金,或白石的佛塔,阳光下溢彩流金、熠熠生辉,成为仰光一大胜景。佛塔中最著名的是驰名世界的大金塔。大金塔位于市北圣山,居全城最高点。仰光的游览地还有白塔、福惠宫、班都广场、和平塔、大石窟、动物园、茵雅湖等每年4月这里都要举行隆重盛大泼水节,以期涤旧迎新。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学术界一直在进行古代城邦制度普遍存在与否的讨论。研究的核心在于,中国在先秦时代是否与古代的希腊罗马一样,存在过民主的城邦制度。[1]从另外一个方面看,这实际上也是东方专制主义在中国是否自古即已存在问题讨论的继续。[2]在这些探讨中,大家不能取得相同或者相似的意见,我们以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关于古代(这里所谓“古代”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与古代国家社会两个时期)的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没有一个共同讨论的平台,或者说,没有大家都同意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的定义;甚至有的研究根本就不关注定义问题,根本就没有定义。意见没有分歧的相同一份材料,讨论者因此常常能够从中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比如关于中国早期社会权力结构的同样材料,有人从中得出的结论是,那个时期的中国实行的是“贵族专制”;有人意见则完全相反,认为实行的是“贵族民主”。[3]建基于古典进化论者摩尔根与恩格斯和新进化论者塞维斯与弗里德等人理论之上的国家起源的部落联盟与酋邦两种模式,可以说是自古典希腊思想家以来的东方专制主义古老学说在中国学术界的一大新的变种,近年来在中国国家与文明起源的研究中,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注意。[4]与前面所言有的研究十分不同,谢维扬先生却是十分注意定义问题的。我们已经与谢维扬先生有过多次讨论,不很完全同意他的整个观点。[5]然而,我们一直没有提到过我们自己的古代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定义,[6]因而读者也许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疑问,我们两家意见不同,是否也因为存在着基本定义上的分歧?当然,这篇文章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回答这种疑问,更为重要的还在于,研究古代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发生发展问题,首先就有一个什么是古代的民主政治、什么是古代的专制政治的问题。


在《中国早期国家》的第三章里,谢维扬先生用了整整50页的篇幅,来对他自己的民主的部落联盟模式进行理论阐述。[7]大体上,可以把他的古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在一个社会中,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性质的权力”。在这里,所谓“集体性质的权力”,是指各种议事会,比如酋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他的这种说法虽然作为定义而言,尚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尤其是尚有进一步提炼和概括的地方,但是我们以为,意思还是比较清楚的,并且是抓住了各种不同的相关历史材料的共同特点的,因此也是十分有用处的,很可以做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相对而言,谢维扬先生关于古代专制政治的界说就不是那么清晰的了。

在《中国早期国家》一书里,谢维扬先生分别在两处集中论述了自己的酋邦模式。在第一章《理论》第三节《模式:早期国家形态及进程问题》中,在“氏族模式”之后,他简单地说明了自己的有关观点。在第三章讨论过“部落联盟模式”之后,他在第四章《酋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酋邦模式”。我们下面简要地介绍一下他与本文相关的理论。

谢维扬先生的氏族模式或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是以集体性质的权力为主要特征的。[8]与此相对的是,他的酋邦模式中的酋邦权力结构模型的主要特点是,所谓个人性质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权力或者说专制特征的权力。(第73-76、171-235页)简而言之,所谓酋邦模式,也就是通过酋邦社会进入国家社会的模式,其主要的一个特征是,在国家产生之前,这个社会的最高权力就已经是“在一定形式下被占据社会特殊地位的个人所掌握”了的,或者说,这个社会的政治权力就已经是“集中于一个人(酋长)身上”了的。[9]这也就是所谓的“中央集权”,所谓的酋邦社会的权力结构呈现为一种等级制的结构,有一个人高高在上,掌握着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力。(第182页)与部落联盟社会权力结构的平等性质相比较,酋邦社会的这种“中央集权”属性尤其明显,(第220-221页)因为前者只有集体性质的权力而无个人性质的权力,或者至少可以说,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性质的权力,后者的权力结构则呈现为一种金字塔形状,只有个人性质的权力而无集体性质的权力。故而,谢维扬先生认定,酋邦社会具有专制政治的特征。(第213-222页)

具体来看,谢维扬先生认为,较之典型部落社会的首领,酋邦首领的权力要大很多。他有权分配土地,征募兵役,“控制社会剩余产品和物资”,掌握“人力资源”,“在有些个案中,甚至对人民有生杀予夺之权”。(第73、183-184页)更为重要的是,在谢维扬先生看来,“酋邦首领的权力不受部落成员的制约(黑体为引者所改)”,因为哈维兰告诉我们,人们相信酋长的统治权力是“神灵赐给”的。[10]在后来,谢维扬先生甚至把上述“有些个案”的现象以及其他有的个案中酋长拥有其他强制权力的个别现象上升为了一种普遍现象:“酋长实权的另一个确切无误的表现,是他们对共同体成员人身具有处置权。这是酋邦社会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现象。哈维兰说:‘酋长对他的臣民有生死之权,他也可以抢走他们的财物。’[11]伦斯基描述了南美洲的一支印第安人――鲍雷人中酋长的‘巨大的权力’的一些细节,指出他们‘甚至能够做出死刑判决’。[12]他还提到在北美哈西奈印第安人中,‘卡迪’(村落酋长)及其属下的官员在责令民众‘干这干那’时,常常‘恐吓民众,宣称说,如果人们不服从命令就要受到鞭打或[13]其他方式的惩罚’。[14]这种以武力为基础驱使人民从事某种活动的情形,在典型部落社会中是闻所未闻的,因为在典型部落社会中,首领们绝对不可能强制人们服从他们的意志。”(第184页)然而奇怪的是,谢维扬先生在后面又接着告诉我们说,专制的权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这就与他上面所说的不一样了:专制的权力或者说专制特征的权力比如“酋邦首领的权力不受部落成员的制约”。他举出的这种权力受到限制的例子是,里弗斯谈到,纳切兹人(the Natchez)“曾经把许多权威集中在酋长的手中,其中包括生杀之权;但是在这里,统治者的权力也是被一个议会和次要的村长的活动所限制的”。[15]他由此拿出另外一套标准,认为在判断一个前国家社会或者国家社会是否具有专制的特征时:“主要要观察的是这个社会是否存在居于最高地位的个人性质的权力,而不是这个权力本身还可能受到的某种程度的制约。正如伦斯基所说:‘非洲专制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王、最高酋长和其他高级官员可望是豁达大度的。’[16]尽管专制权力本身可能会接受某些制约,因而显得比较‘温和’,但专制权力还是专制权力。”(第218页)不以是否受到“制约”来判断一种权力专制与否,是因为,谢维扬先生告诉我们说:“应该承认,在历史实践中,真正纯粹的绝对权力的例子是很少见的。就是在专制主义政治条件下,最高权力也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17]

那么,在专制主义政治条件下制约最高权力而又不损害专制主义政治这一性质本身的,到底是些什么“因素”呢?从谢维扬先生引证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的一段话来看,“某些因素”是说专制君主一般尊重的“一些根深蒂固的团体或阶级习惯”,以及“私人间的财产关系与家庭关系”之类。[18]“再者,一个被授予无限权力的政府,可以通过宣布至少阐明了政府政策的基本目的的政治意识形态而为其行为提供某种方向。”[19]这就有些把人搞糊涂了,因为,恐怕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看得出来,“统治者的权力……被一个议会和次要的村长的活动所限制”这种情况,与上述“因素”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无论在哪一个社会中,不管统治者称作酋长、国王还是总统,只要他的权力受到一个议会和其他官员的限制,尤其是制度化的限制,要判定这个社会的权力结构专制与否,肯定不会像谢维扬先生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大概没有什么人把人类历史上实际出现过的专制主义权力与“真正纯粹的绝对权力”完全等同起来,但也不能因为世界上这后一种权力“很少见”,或者根本没有这样一种权力,便否定历史上存在过专制主义权力。同样,也显然不能因为在实际上,历史上所有的权力都或多或少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即便专制君王如中国之秦始皇罗马之尼禄的权力也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便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推论说,只要一个社会“存在居于最高地位的个人性质的权力”,哪怕只是在名义上,哪怕它实际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也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权力。

我们以上所言,谢维扬先生应当也十分清楚。问题或许出在其他地方,或许出在对博登海默专制政治概念的理解上。

认真研究一下,可以发现,博登海默的专制政体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专制政体并不完全相同,它是作为与无政府状态相对立的一种概念而提出来的,这两种概念本身又都是同法律概念相“敌对的”。[20]按照他的说法是:“无政府状态意指一种社会状况,在这种状况中,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或群体的权力与命令的支配”,而在“社会生活中与无政府状态完全相反的情形乃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在该政治制度中,一个人对其他人实施无限的专制的统治。”[21]博登海默还对他所谓的“纯粹专制政体”做了明确的解释:“如果该人(指以上所言那位实施无限的专制统治的个人――引者)的权力是以完全专制与任意的方式行使的,那么所面临的就是纯粹专制政体现象。”[22]谢维扬先生所谓的“真正纯粹的绝对权力”,大概指的就是博登海默所说的出现在“纯粹专制政体”中的那位统治者手中的那种权力。做完上面所言解释之后,博登海默还进一步做了发挥,并且用了一些具体的典型例子,告诉我们说在“纯粹专制政体”中:“纯粹的专制君主是根据其自由的无限制的意志及其偶然的兴致或一时的情绪颁布命令与禁令的。某天,他判处一个人死刑,因为他偷了一匹马;而次日他会宣判另一个偷马贼无罪,因为当该贼被带到他面前时告诉了他一个逗人的故事。一个受宠的朝臣可能突然发现自己已被关进了大狱,因为他在一次棋赛中把一个帕夏(pasha:土耳其等国的高级官衔――译注)赢了。一位有影响的作家会蒙受预见不到的厄运而被钉在火刑柱上烧死,因为他写了几句使统治者恼怒的话。”[23]因此,可以十分明确地看得出来,在他那种所谓纯粹的专制政体中,博登海默强调的基本点在于:“这种纯粹的专制君主的行为是不可预见的,因为这些行为并不遵循理性方式,而且不受明文规定的规则或政策的调整。” [24]在这下面,博登海默才谈到谢维扬先生提到的那些因素:“历史上记载的大多数专制主义形式,没有表现出来上述纯粹专制统治的一些极端特征。因为一些根深蒂固的团体或阶级习惯一般都受到专制君主的尊重,而且私人间的财产关系与家庭关系通常不会被扰乱。再者,一个被授予无限权力的政府,可以通过宣布至少阐明了政府政策的基本目的的政治意识形态而为其行为提供某种方向。”[25]这些都清楚地说明,博登海默的“纯粹专制统治”,和“统治者实施无限制的任意统治”,几乎可以说是完全一个意思,它的基本点与关键点都在于同法律的对立。因此,应该可以认为,这和谢维扬先生谈到的专制权力是否受到其他实实在在权力的“制约”,尤其是是否受到“部落成员的制约”,是否“被一个议会和次要的村长的活动所限制”那些情况,严格来看,还是有着性质十分不同的意义的。

因而,不得不认为,谢维扬先生在专制概念问题上有着让人相当不易理解之处。一方面说,“酋邦社会……缺少权力的相互制约的概念”,具有专制政治的特征。(第216、220页)一方面又拿出“统治者的权力……被一个议会和次要的村长的活动所限制”的“专制”酋邦的例子。[26]一方面声称,“判断一个前国家社会(同时也包括国家社会)是否具有专制的特征时,主要要观察的是这个社会是否存在居于最高地位的个人性质的权力,而不是这个权力本身还可能受到的某种程度的制约。”(第218页)一方面又因为,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巴赛勒斯和勒克斯的权力受到酋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限制,而把他们当作民主社会的首领,尽管他们都一身而兼拥最高军事首长、最高祭司长和法官的三大权力。[27]

当然,如果用来研究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博登海默的专制政治概念似乎也并不十分适合。道理其实很简单。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中,并不一定具有完备的法律,甚至可以说,在有的时间和地点根本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更不必说,在很长的时期内,人类社会根本没有成文法,这是其一。其二在于,按照博登海默的说法,反过来推定,如果一个最高权力的拥有者“……的行为……遵循理性方式,而且……受明文规定的规则或政策的调整”,那么就可以肯定,他的统治不是专制的了,至少不是“纯粹专制”的了,哪怕在制度上他实行的完全是一个人进行决策或者说进行最后决策的统治;这种推定揭示出来,博登海默的标准显然用于对统治者个人统治方式某个方面的性质进行判定尚可,但是肯定并不适合用来对那个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制度本身的性质进行判定,并不适合用来对古代社会权力结构本身的性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