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锌的腐蚀溶液:关于盗窃与职务侵占,举个案例,大家帮忙,看应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1 20:48:44
某甲为一厂的保安,某乙为甲的一个朋友.一天,甲到乙的厂里玩.闲聊中问甲厂内有否值钱的东西可偷.甲说厂里有生产的货物值钱都太重了,有好几吨,你偷去吧.后来乙见到办公楼时,问甲楼上可否有电脑,甲说办公楼是领导的办公地方,肯定有了.随后,乙说要偷电脑,让甲和他一起,甲不干.后乙说让甲给找个帮手,甲同意了.当晚正好是甲和另两名保安值班.甲给乙找来了丙,甲对丙说乙要偷电脑,你去帮他接接电脑,并说会给好处的,丙同意了.当晚,乙翻进办公楼,将楼内的两台电脑偷出,在窗口将电脑递出,甲和丙一同过去接应,将电脑接走并送至丙处.后电脑在销脏处理时被追回.电脑经作价七千多元.(保安室在厂区门口,办公楼在厂区外.办公楼外大门处没有护栏,也没有值班室.但保安有巡逻义务,保证办公楼与厂区的安全.乙偷时另两名保安在别处巡逻.)那么现在应该对甲乙丙应如何定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甲为公司、企业的人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这个保安甲到底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
2、如果分主犯与从犯,乙是不是应该是主犯,甲和丙为从犯,是不是应该以主犯的意志为主,单看乙,是不是应该是盗窃?甲、乙、丙应怎么认定?如果按职务侵占,是以10000元为立案标准,那么是不是都不构成犯罪呢?

乙是主犯,因为从犯意动机到犯罪过程,都看出是其主动去做的,应当定盗窃罪。
甲是从犯,所以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也是盗窃罪。
丙也是从犯,也定为盗窃罪,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一般认为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而甲根本不符合这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