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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15:44:08

山东自考信息网

5月4日 21:38 《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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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教师开考自考9个本科专业考试计划

各市考委、教委(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05年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05]8号)精神,决定自2006年起对我省中小学教师开考“数学教育”等9个本科专业,现就有关开考事宜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公布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提供自学用书、组织命题、制卷、考试实施、阅卷、考籍管理、颁布单科合格证书和审发毕业证书等工作。

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全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的实施意见,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培训辅导的组织管理,指导各辅导院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三、各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学员毕业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确定本市教学点,负责教学点的管理,组织考生集体报名并到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考试手续等。

四、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安排考点、考场、具体组织考试,管理考生的考籍档案。

五、开考专业:开考数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地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教育、英语教育、历史教育等9个本科专业。

六、确定山东省教育学院和曲阜师范大学为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参与制定各专业的考试大纲、命题、阅卷、毕业论文和实践环节的考核以及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授予符合条件考生的学位等工作。

七、报考条件:报考者必须符合鲁教师字[2005]8号文件的规定,具有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教师任职资格,报考专业与本人所学专业或现执教学科一致。

八、按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且符合报考资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九、按鲁教考委[2002]22号文件录取的中小学教师自考生参加考试未毕业的考生,可随本轮次参加考试。

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各专业报名考试费等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