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员工模板:法律的同志请帮手:民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3:46:55
原、被告之间系邻里关系,原本双方素无结怨。案发当日,原告朝被告家里乱仍杂物,先后砸破被告家的两个花盆,被告当即出来与之理论,但原告却谩骂不休,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一时冲动,打了原告一巴掌,致使原告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000余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答辩称,原告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其责任

能否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请细说
谢谢
法律上来说:即使乃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
乃也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去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就是维护权利合法性的问题

但是~,ldkpolice 那下次偶吵架海扁一顿算了
本题主意是看法跟人之间的实际
如被告不反诉对方漫骂跟花盘打坏的,就是不能减
易地而处,你们会打不???????????????????
-------------------------------------------------------------请大家也说一下
回答者:网友专家 法学院法老周捷 --法院定的是不能减免
至于情理问题,并非是法院判决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回答者:蔡仲翰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这就是中国的法,呵呵,乃正解

AlexAustin - 魔法师 得分,走法律空阶

其实这个被告比较笨,只要他略施小计,把原告杀了都可以无罪释放。

一、民法保护的法律标的物必须统一。也就是衡量权责的目标物必须统一。

原告打坏被告那么打坏玻璃和谩骂(如果这个造成有证据可衡量的精神损失,那么也可以索赔)和被告打伤原告这两个虽然因果但是标的物不同的侵权行为是不能“将功补过”的;

二、法律保护的标的物以及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一句废话)。那么只要创造合法的环境,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通过合法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
eg.被告可以提出让原告进屋察看,在房子里面对其人身攻击。
由于原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难以拿到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主动发起侵权行为。那么被告可以以擅自私入民宅对其进行合理防卫。并且被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对其合法财产造成损伤。所以这个行为可以算入正当防卫。

所以说,各位,以后打架要选好时间地点和形式。

就以上这种情况的话。被告是比较冤。不过被告也可以对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对其合法财产进行赔偿。

你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侵害身体的行为,由于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由于受害人(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至于受害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是属于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因此,不可能有绝对的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mslv.net/jts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5

第十七条以后有具体规定,根据具体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乘以你具体的责任份额,就是你必须支付的费用。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就纠纷的起因应该是本案的原告,先是砸被告家的花盆,后是漫骂,虽然被告因生气一时冲动打伤了原告,但其行为属故意,依据最高院的解释,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原告打烂被告花盘是---因
被告打原告一巴掌是---果

原告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犯有故意伤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在先
故意伤人在后

法庭上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是有的,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就纠纷的起因应该是本案的原告,先是砸被告家的花盆,后是漫骂,虽然被告因生气一时冲动打伤了原告,但其行为属故意,依据最高院的解释,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你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侵害身体的行为,由于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由于受害人(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至于受害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是属于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因此,不可能有绝对的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具体的规定。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就纠纷的起因应该是本案的原告,先是砸被告家的花盆,后是漫骂,虽然被告因生气一时冲动打伤了原告,但其行为属故意,依据最高院的解释,不能减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