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挑式平台的设置:请教各位高手:"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的具体含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1:27:51
罪刑法定原则中有一条即是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鄙人不太理解,求助各位大侠。。谢谢

首先,我们应当弄清楚“绝对不定期刑”是什么意思,根据一般教科书的理解,所谓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法官判案时只宣告罪名和刑种,至于罪犯刑期的长短,则完全由行政机关依其在改造过程中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这样的法定刑方式只在我国建国初期的一些如《惩治贪污条例》中有过规定。
这样法定刑方式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主要是监狱机关)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不利于使不同的犯罪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容易滋生腐败。
其次,结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来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一个人应当使其所犯的罪刑与受到的惩罚力度相当,也就是什么样的犯罪受到什么样的刑罚。罪恶小的犯罪受到的刑罚也应当轻些,罪恶大的犯罪受到的刑罚就应当重些。这才能保证刑罚的威严和威慑,也才符合人民正义报应观念。(试想,一个偶尔盗窃的小偷可以判他无期,而一个杀人犯可能判处了1年自由刑。这显然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
所以,禁止绝对不定期法定刑,就是要求给予不同罪名一定适度的刑罚幅度,这样的刑罚幅度是立法者对犯罪行为与所应当受到惩罚的不同级别的梯度设计。

刑法有相对不定期刑的(就是什么从重处罚之类的),而不能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有最高可以到死刑、最低可以是管制的那种刑期!不能有“犯XXXX罪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样的表述!那实际上等于是没有说!因为什么刑都可以判,那定这条法律就完全没有必要、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