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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与乙企业2002年5月依国家计划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产品120件,每件单价1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交货,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甲公司依约于同年6月份交付货物,乙企业因故8月份才付款,在延迟付款这段时间,合同约定的货物每件价格上涨至120元。
问:乙企业8月份付款时,应按哪个价格付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甲公司于2002年5月7日向乙供销部发出一份单方盖章的合同合同写明提供水泥50吨,单价1500元,总金额75000元,交货日期同年8月30日,乙方收到后在合同中填写了“本合同分两批履行:第一批2002年8月30日,第二批11月30日。”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寄回甲方。同年8月2日乙方电汇20%货款给甲方。直到12月1日,甲方即未供货也未退款。未此,乙方诉至法院。
问:1.此合同是否成立?
2.为什么?

二、应当按照新价格支付。
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守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来执行合同。
三、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