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机不锈钢涂层:几个与合同法有关的案例分析,出版业方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30 20:55:49
在这样的状况下,合同存在吗?
J(一个出版社销售的经理),和他一个朋友B(作家)吃午饭,午饭期间,B告诉他,他正在写一本关于饮食健康的书籍,但是只是刚刚才开始.J告诉B他非常想出着方面的书,并鼓励他完成手稿,并且发到他的邮箱,B于是停止了其他书稿的写作,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了手稿,并且发给了J,J回信却说,他们在这段时间内不打算出任何新书,因为饮食方面的书已经不如以前那么流行了,并且她不会审核书稿.这样在J和B之间有合同存在吗?B有无诉讼的可能?

第二个:
ABC出版公司张贴出一个广告,征集有关伊拉克战争的书稿,S联系了ABC,双方签定了一个文件保证S会把书稿交给ABC而ABC有完全权利在审核之后决定是否接受书稿,在S把书稿交给ABC以后,他们在没有审核的基础上拒绝了她,理由是他们不再需要任何关于此题材的书稿,并且听说S的文笔不好,在出版书时是否有合同?S有无任何法律申明?

依据英文翻译过来的..能力有限,希望能求得一个满意的答案..谢谢了
一楼的答案牛头不对马嘴,什么跟什么啊~
5.26之前希望能有答案啊

沈某:
1.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是犯罪集团,沈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怂恿李某、王某盗窃,犯教唆罪,其中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4. 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丁某:
1. 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累犯。

李某:
1. 从犯。并没有受到胁迫,不是胁从犯。
2. 如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动,以自首论。指认盗窃地点、配合追赃,不是立功行为,但是属于从轻情节。

王某:
从犯。对于他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乔某: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