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酸亚铁化学式: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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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5日,四川省名山县黑竹镇78542部队的曹江波通过当地邮局给暂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176号的李荣汇款人民币1000元,汇款单上载明:收款人为李荣,收款人详细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乡杨家村176号。该汇款单由西安邮政报刊发行投递公司小寨分公司2001年8月11日交付杨家村村委会收发室,杨家村村委会收发室在投寄邮件清单上盖章签收。杨家村村委会收发室收到该汇款通知后未及时将汇款通知单交付住在该村176号的收款人李荣,而是将该汇款通知单放置在其收发室的桌子上,致使该通知单在工作人员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被他人取走。2001年8月21日,西安小寨邮电局在核对了汇款单背面所要求的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领取人名称后将该笔汇款1000元交付给一名持旬阳县公安局核发身份证(身份证号为612429197904270324)名叫李荣的人。本案李荣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为610121801111386,系长安县公安局核发。2001年7月至2002年元月,李荣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乡杨家村176号租房居住,杨家村176号只有本案被上诉人一人名叫李荣。
另查:2000年5月10日,杨家村村委会作为用户一方与西安邮政报刊发行投递公司小寨分公司签订了报刊邮件妥投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杨家村村委会作为用户一方采取收发室方式进行投递。单位收发员每天应对所收邮件、报刊及时分发并妥善保管,对误投邮件及时退交投递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期刊时收发人员应验视并核点件(份)数后,在投递邮件清单和期刊投递卡相关栏内加盖收发专用章。如因用户一方原因造成邮件短少、丢失、被冒领等情况,应自行承担责任。该协议签订后,杨家村村委会成立了有专人负责的收发室,负责该村的所有邮件和报刊的收发及分发保管工作。同时查明,西安邮政报刊发行投递公司小寨分公司系西安市邮政局下属的内部机构。
上述事实有汇款通知单、邮件查询单、询问回单、汇款凭据、报刊邮件妥投协议、邮件投寄清单等经庭审质证、核对无异后与庭审笔录收集在卷佐证。
问题写不下,所以我开了2个问题,其实只有一个问题。(这部分是前半部分)各位大哥帮忙回答一下,如果我接受了答案,2个问题的积分都奉上。
另一个问题的地址: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28337.html#

诉人的意见是对的。西安邮政报刊发行投递公司小寨分公司系西安市邮政局下属的内部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我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合同法上。首先,村委会收发室没有及时通知李荣取件,致使汇款单被盗,这是村委会收发室失职,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这点没有争议。其次,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这点也没有争议。现在的关键就是邮局在审查取款人证件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则没有违约,否则就是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邮局在来人领取回款时应该查些什么、怎么查《邮政法》中没有规定。应该查找相关的行业规定或行政法规等。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不知能不能帮上你。

本案应以(身份证号为612429197904270324)名叫李荣的和杨家村村委会,西安市邮政局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