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酒:关于房屋租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7 08:47:15
请问我家租户以往实在经营了一个月后才付上月房款,现在面临拆迁他却在此时声称是每月提前交下月房款,以次为由恐怕经营不够一个月而拒绝交款(例如:合同订立的2003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4日止,按月支付。并没有说明是哪号付款但是一向是15日到20日之间)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现在我有他付款时间的记录,同时也给他收条,但我的记录上并没有他的签名是否对法律判断不利。他又一直以收条丢失只保存前月为由拒绝查看收条。我现在想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所要,他是否违反了合同。
跟他谈的时候他以是从99年续约为由说是一直履行的是上张合同的付款方式(可能是经营月前付款但是合同上同样没有相关内容)他还说这是合同法中有规定的,请问合同法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谢谢!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基于合同发生的纠纷,合同义务履行方需要对是否履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他说他给了钱,而且是提前给付房款,那么,他必须出示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
如果先前或者同行惯例是提前或者月后支付房款,那么对此的争议在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行业惯例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