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描漫画霸气人物男: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购货方在货物到厂后得知。抄报税证明办理完毕已经超过90天认证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6:53:03
如果我是销货方,我能否开具负数票红冲这张“已抄报税证明”,然后从新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呢?
考虑到负数发票的开具要求(联次齐全,折让证明),对与上述已超过90天的丢失发票该如何处理。
另外,据我所知,有些企业已经出了这样的问题,是否真的要让个人支付这大几十万或大几百万的税款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看来当事人只有一死了之了!真比看这自己的股票N个跌停板冤多了!
小弟一方面咨询,另一方面确实见到此事了,恳请各位大虾给予支持!
首先感谢您的回答!
但是如果这样高额的税款抵扣不了!实在是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请各位大虾再想些办法!能否有哪一条办法套上,能让企业抵扣这样的税款!谢谢大虾们!
另外,小弟还有一事想问,要是发票联同样丢失,在没有抵扣的情况下,主营业物收入能否继续记提!毕竟货物是卖回来了!

如果还在90天认证期内,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处理就可以了。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增值税发票没有存根联,可用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代替存根联。

如果已超过90天认证期,就没有解决的办法,只能自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