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文化馆官网:我有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我对其中的原告方起诉依据不懂,希望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2:20:0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如下:

2001年1月15日晚,某市法院一法官(原告)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该市某休闲中心洗浴。休闲中心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原告饮酒较多,劝其不要就浴,遭原告拒绝。此后,休闲中心又为原告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更换拖鞋,并发给更衣橱钥匙。原告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亦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在四楼通向三楼的过道中,休闲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劝阻原告不要洗澡,又遭到原告拒绝。原告在行至通往三楼浴池楼梯时摔倒并顺着楼梯滚下,当即昏迷,后被同伴和休闲中心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系“迁延性昏迷”(俗称“植物人”),至今未苏醒。

究竟原告的理由是什么,希望高人能给予一些指教。
希望能帮我找出具体的法律依据(最好能有相关的案例,我们要用这个案例作模拟法庭)谢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本案的关键还是浴场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受害人自己又有没有过错.
类似的人身损害案例案例可以看上海书城的一个电梯坠落案

接受服务的时候场所有义务保证其提供服务场所的安装性,如果是因为地面太滑等应归责于洗浴中心的原因导致原告摔倒受伤,那么就可以要求洗浴中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