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十一活动方案:我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2:57:54
我有个问题:我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规定的很不合理,主要是企业补偿和劳动者赔偿远远不对等,
当初也是胁迫签的,要么签要么走人,所以就签了。我是做销售的,最近公司怀疑我做了对公司不利的事,要我辞职,
我也没多想就递交了辞职报告,老总也批了,帐还没结,还有一个月的工资和差不多两万的提成估计拿不到或也不全给,
这两天看签的那份《竞业限制协议》。有一条说,如果
乙方(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请问这一条是否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我觉得就算是主动辞职,但竞业的限制应该还在,那么竞业限制补偿也就应该有,合理吗?
另外,我还有两个问题:
1。《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本人不能自营或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我现在准备以老婆或姐姐的名义注册公司(老婆或姐姐是法人或股东),这样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
2。如果这个公司的业务是我操作,比如具体谈判,但是销售合同我不签字,别人签,这样以前公司就永远也拿不到我本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证据,公司不是我得,他也没有我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聘用合同,是这样吗,期待法律人士的准确答案。
非常感谢两位的回答,我还有点疑问,如果我以老婆的名义注册公司,那根据婚姻法,这个公司的财产我也有一半,那是不是就可以认定我也是自营了。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试着来回答一下。
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明显的不合理,合同可以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但是不能借此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费用,不能够混淆的。据此,这条规定不合理,应该是无效的。如果公司据此不支付竞业补偿费的话,你就可以不受竞业禁止的规定限制了。
你以你老婆或姐姐的名义注册公司完全不违反该协议,因为公司的表面特征是合法的,公司的股东不是你。但是如果你还从事该公司的业务工作的话就是不正当竞争,因为你和该公司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就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当然前提是竞业协议的条款有效)。

只要企业没有给你补偿,《竞业限制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就是对不能自营或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的一种补偿,不给补偿,当然,你就可以自营或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了,不然,你吃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