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技术特点怎么写:真诚请教一道 关于消费者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20:08:48
材料分析题
材料1、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在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决定。
材料2、黑格尔说:市民的“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制造出来的”。
材料3、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偏在”问题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法的出现。
材料4、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
材料5、确定“购假索赔”的合法性,通过《消法》第49条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权转稼到消费者权利上,广大消费者通过实施这种权利就能达到政府打假很难实现的目标:假冒集伪劣将成为过街老鼠。这不愧是经济法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经济法运用平衡协调理论对平等民事交易关系实施不利于欺诈者的一次倾斜式干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购假索赔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初具公益诉讼的雏形。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说明消费者问题及消法的部门法属性。

要求:认真阅读,谢谢。

1、第一,材料2、3的观点表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偏在。所谓信息偏在即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片面地集中于交易主体的一方,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有关商品的万分、性能、构造、功能、作用等与商品服务本身有拳各种信息由经营者天然地垄断,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选择是基于其对商品、服务的基本常识做出判断的。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信息偏在的扩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将随之加剧。格式合同的出现、巨型企业与零散的消费者的对比等。材料1所谓“消费者主权”也将成为一纸空文,一句口号。

第二,消费者在民事合同中的实质弱势地位,对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传统民商法强调形式平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挑战。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质不平等所导致的“意思无法真正实现自治”,以及市场经济下信息偏在的固有属性,均是传统的民商法自身无法解决的。法律对此做出相应回应即:(1)针对消费者这一特殊身份单独立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该法强制性地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三包”、“保障安全的义务”等。(3)首次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4)规定适用严格责任;(5)责任形式的综合性。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我国《消法》突破传统民事责任的框框,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有效地维护消费者主权的实现。

上述回应与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理念的经济法正好吻合。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最终追求目标,以实现实质公正、经济公平、经济自由、经济安全手段,有效地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因此,我们说《消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属性。

1 分点达题
2 字迹工整 ,印象分
3 简单明了同时要言之有物,切记答题漫无边际的胡写
4 要背的知识点要会用
5 多度些书,多关心时势政治
6 答题要有重点
7 答题一定要结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