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代码获取器:请教一个关于买断工龄后房贴标准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3:44:48
职工在职时曾看过一份关于《某公司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颁布日期是2005年二月三日,里面第九条规定:“职工申领信房补贴,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过节5年的,以25年为限;不足25年的,一律不借支。差额部分按该职工在工龄满25年或离开企业时,按申领年度标准集中补发。”
后来在2006年3月9日又颁发了一条《离岗人员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仍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编制富余员工,在2006年3月22日17时前,本人提出离开企业自谋职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在员工的人事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后,可按照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享受企业发放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助费。补助费中包括按政府规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企业应支付给员工的所有费用,其标准为2300元/年。”
这样这两者之间便有了矛盾,两者算下来的差额有五千元之多。
一职工在3月9日之后22日之前离职,单位原来答应给这五千元,一个星期之后又说根据后者的规定不能给了。
请问这两份文件是不是一个概念呢?是否矛盾?这五千元能否要得回来呢?请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法律、法规新颁布的,按最新的执行,旧法律、法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