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军校培训基地:关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1:54:54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贷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之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是D,关于题目的解释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题中,刘某妻子对于刘某与杨某之间的争议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反诉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必须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本题中,被告针对的并不是本诉的原告,而是原告的妻子,所以不能适用反诉程序。因此,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为什么刘某妻子在刘某与杨某之间的争议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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