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汶河小学学区房:一个关于法律上的咨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03:20:14
3月28日上午,我妈因为工作时头晕就在一边休息,当她领导巡视看见时说我妈不工作,偷懒.后来,我妈呕吐了,她的同事就在一边照顾,当领导再次巡视时看见他们都休息在一边说她们偷懒,当时他们在汽车里,就一个女人下来打了电话找了我爸,让他带我妈去医院看病.到了晚上那个女人打电话来说领导要扣我妈的奖金.我妈不服气,于是就找领导评理,当时语气是重了点.第二天我妈就去道歉了,对不起说了不下十边.他不但不接受还要我妈和她的同事写检讨.3月31日,我妈就带检讨书去了.原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到了晚上.我爸下楼去玩,正好遇到那个领导,就说了他几句.说:做人怎么可以这样,我看你以后不生病.然后就走了.后来又遇到了,那个人就叫我爸走过去,说我爸骂他,还伸手戳我爸,当他想抬脚的时候被我爸一挡摔了一跤,皮鞋也掉了,这时候他的一个"狗腿子"从后面冲出来用这个皮鞋打我爸,于是他们两个人就一起把我爸按在地上,那个"狗腿子"用皮鞋砸我爸的头,把他打伤了,出了很多血.当时围观的群众报了警.派出所让我爸先去医院,眉骨那缝了四针.到了派出所,那个领导居然一口咬定是他出手伤的我爸.我爸是老好人,被他凶了一段时间后以1000元作出了调解.调解书上说:是我爸和那个领导因为我妈的工作问题发生纠纷,最后造成我爸轻微的伤.一个字也没有提到那个真正伤人的人.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如果现在我想追究那个真正的伤人者的法律责任可不可以?因为在派处所录口供的时候我爸一直是说那个"狗腿子"伤的.而派出所对这个一点居然没有一点挖掘的迹象.只是要我们调解.如果我追究真正伤人的人的刑事责任,大概是什么罪行?要赔偿的话可以否?

轻微伤害,构不成刑事责任。只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对你爸的伤鉴定,轻伤就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申请民事赔偿.重伤才负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觉得派出所处理有问题,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追究伤害你爸的那个人的刑事责任,这属于故意伤害罪。你当然可以追究他的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为伤的不重,所以判三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不大,最好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走诉讼程序既费时又耗力,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至于赔偿,你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补偿及你们为此所花销的其他一些必要费用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