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外审员考试:六年级体育老师体罚学生跑13圈,这对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4 17:45:27
请把教师守则与未成年保护法拿出来,举例说明

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学校的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教师法》也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并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该教师所在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当然,如果情节严重,如致使学生重伤、死亡,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司法机关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我们近来从新闻媒体上看到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判赔偿损失,而且还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也不少,这对那些素质低劣的教师可以说是敲响了警钟。
体育老师的作法是欠妥当的,但情节还不算太严重,但如果有同学在跑步中出现虚脱,那老师的性质就变了,作为老师是应该考虑到这些的;
你们可以自己去找学校领导提出你们的意见,也可以要求家长来找学校提出意见,但是你们也要听老师的话,如果不是因为你们不听话,想来老师是不会罚你们的,所以你们要明白,任何事情的发生,责任是双方都有的,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哦。

首先要知道: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然后结合一下的内容去分析这个合不合理: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不管什么老师 体罚学生都不会

这是体罚,可以不听,甚至可以告他

体罚不对
跑13圈就不用了,
3圈就好!让孩子锻炼身体嘛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规定:教师不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以老师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