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器原理与功效:诉权和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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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诉权和诉是两个密切相联的概念。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诉权则是提出这种请求的权利。诉,从它的法律性质上来看,具有双重涵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与之相适庆,诉权也有双重涵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当事人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同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一样,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关联性表现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民事诉讼法》江伟 主编
上面比较详细

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作名词),诉则是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这一事实(作名词)或者这一行为(作动词,起诉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