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巾小书虫手抄报:请问谁知道84年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来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17:27:47
很想了解84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来历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1983年、1984年,上海市先后执行国务院部署的“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正式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此后,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实现的利润以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营企业贯彻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本市有盈利的国有企业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对经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批准实行利润留成的上海市冶金工业局、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在1983年底到期前不实施,改从1984年起按1982年的数据计算实行利改税。对经财政部批准已经实行利改税试点的上海轻工业机械公司、上海柴油机厂、彭浦机器厂和各县属工交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对国有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1982年底的数据,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独立核算单位。关于税后利润的上缴办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按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外,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调节税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决定。对企业主管部门的税后利润,除物资局采取固定比例上缴办法外,也采取调节税办法。以主管局或公司为清算单位,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减征60%调节税。各主管局各公司的调节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报财政部批准,3年不变。国有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企业的留利按1982年实际留利水平计算,少数行业留利水平过高的采取适当压缩的办法进行调整。
执行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0月1日起试行。1984年10月,上海市财政局制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补充规定》,对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所有盈利的国有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包括1983年未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上海市冶金工业局、上海市纺织工业局、上海轻工业机械公司、上海柴油机厂、彭浦机器厂、县属工交企业、航空工业办公室所属企业。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50万元,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