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纸坊: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30 01:36:38
我2003年8月3号到上海一家公司,试用期到2003年10月22号。2003年10月23号去日本参加见习。见习期间所有的研修费用都由日本政府资助的AOTS支付。2004年9月25号回国上班。
因为去日本见习一年,所以签订服务期为5年。并且见习期不算在这5年时间内。从2004年10月1号开始为服务期。
如今,本人在今年2月15号提出了辞职报告。公司竟提出要我赔12万的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的事项,公司在出国培训协议中写了‘每提前一年离开甲方公司,按因研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总额的20%比例进行赔偿”
请问公司向我要这么违约金合法吗?并且所有的研修费用当时并非公司所出。
希望内行人士多多指教。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理由认定违约金歧重,要求琢减。

合法,

这是合法的,而且从楼主所述情况来看也是合理的。

目前劳动法尚未对此有明确定的禁止性规定。应解释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