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行 屠化冰:继承法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1:42:32
如果房屋是公房,名字是爷爷的,房屋的户口是奶奶和孙子,爷爷有老年痴呆,奶奶同意将房产留给孙子,那么孙子可以继承吗?如果爷爷奶奶的女儿不同意会影响吗?现在怎么做可以在法律上把房子留给孙子?谢谢大家了

因为房屋是公房,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继承,而使用权是否能够继承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当地法规的规定来予以确定.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房子.但必须经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赋予其继承的权利.
首先,爷爷犯有老年痴呆症,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立遗嘱能力,其所立遗嘱无效.
其次,奶奶可以代替爷爷行使立遗嘱的权利,因为她是爷爷的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奶奶代替爷爷行使立遗嘱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行使自己的立遗嘱权利,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将房屋留给孙子.
第三,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为了保证其有效性,可以进行公证机关的公证.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第四,遗嘱具有合法有效的形式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两位老人去世之后,房屋归孙子继承,爷爷奶奶的女儿反对是无效的.

只要有遗嘱就可以了

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爷爷的,那么:
爷爷要立遗嘱:将房子给孙子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奶奶、爷爷奶奶的女儿必须有一部分特留分。请放心的是,房子本身只能给孙子一个人。奶奶得到她的那份钱后,可以再给孙子)
如果没有遗嘱,孙子不可能继承爷爷遗产。
所以,只有爷爷立遗嘱才行

公房的政策各地有不同规定,首先要搞清楚当地的政策,该公房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在得到肯定答复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到医院开具爷爷有老年痴呆证的医学证明,以证明爷爷本人没有表达真实愿意的能力。

二、房产是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爷爷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奶奶是她财产的合法监护人,有权代为行使立遗嘱的行为。

三、在代爷爷立遗嘱的同时,奶奶也立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孙子。

四、公民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任意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以上遗嘱立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爷爷奶奶的女儿反对是没有用的。

五、妥善保管好该遗嘱、医学证明、爷爷奶奶的婚姻关系证明,以作为万一发生纠纷时的证据,保护你的权益。

另:本案中不存在特留份儿的问题。

同意爱米莉amily的观点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