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美的海:请问acco12512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7:55:16
A个人对外投资控股B企业,B企业用税后利润(33%)分配股利,A个人收到股利后还要交所得税(20%)那么是不是重复交税呢?这是刚才那个问题的补充吧。
按您所说不叫重复交税,可是实际上就是重复交税呀。为什么单位和个人的待遇不一样呢?

你好。

自然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你所说的“重复征税”的现象。

但是,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所得税方面适用企业所得税,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自然人在所得税方面适用个人所得税,对其各类所得分类征收所得税。纳税人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种的不同,而两个税种在征收对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的各类所得)上是不同的,所以,从这一点上说,“重复征税”也并不是绝对的。

你说呢?

不重复交税,这笔分来的B企业的利润,是单位收入的,不用交税,是个人收入的,按个人所的税法,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不同,交纳的对象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