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补办驾照:请问选用歌词做广告词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9 12:40:07

商业广告未经歌曲作者同意,算侵权;公益广告不算,因为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歌词是诗歌的一种,入乐的叫歌,不入乐的叫诗(或词)。入乐的歌在感情抒发、形象塑造上和诗没有任何区别,但在结构上、节奏上要受音乐的制约,在韵律上要照顾演唱的方便,在遣词炼字上要考虑听觉艺术的特点,因为它要入乐歌唱。歌词与诗的分别,主要是诗不一定要入乐(合乐),歌词是要合乐的。歌词一般是配合曲子旋律一同出现的,歌词是歌曲的本意所在。现代一般是配合音乐,便于哼唱的语句。

看选的那一段在歌中占什么位置了,如果是歌中标志性的,精华的,让人一听就知道是那首歌的,象“快使用双节棍!嘿嘿哈嘿!”的那种就需要经歌词作者同意并协商付费了,如果广告中是带着旋律一起用的就同时要经曲作者同意了,如果是那种使用频率很高的没设么独创性的、根本就不知道是哪首歌的,象“我爱你”之类的就不用了。

歌词享存著作权, 私下选用于营利性目的项目, 是侵权行为。

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於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而用于广告明因不在著作权合理使用之内!

这个是不合法的,歌词要经歌手同意才行.

合法的吧 不过最好还是不要 广告就是要有创意才能吸引人的眼球啊

it depends
如果是经了词作者的允许并且支付了报酬就可以

侵犯原歌词作者的著作权,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