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网站的大概多少钱:韩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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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汉族,河南郑州新郑人,出生于战国末期韩国的都城郑城(今郑州新郑郑韩故城遗址),战国末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非被誉为最得老子思想精髓的两个人之一 。
  韩非子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韩非是韩王之子,荀子的学生,李斯的同学。著有《韩非子》一书,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韩非子深爱自己的祖国韩国,但他的政治主张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嬴政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李斯因嫉妒韩非的才能,将韩非害死在秦国。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子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是毛主席最佩服的中国古代思想家。毛主席曾经说过:”中国古代有作为的政治家,基本都是法家。“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韩非子》也是间接补遗史书对中国先秦时期史料不足的参考重要来源之一,著作中许多当代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约前280年 前233年),出身于韩国贵族,《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苟子的学生。韩非不擅言语,但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

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 养非所用 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 《五蠹》 《内外储》 《说林》 《说难》等着作,洋洋十万余言。

韩非的书流传到秦国,为秦王蠃政所赏识,秦王以派兵攻打韩国相威胁,迫使韩王让韩非到秦国为其效力。韩非在秦国倍受重用,引起了秦朝李斯的妒忌,李斯在秦王面前诬陷韩非,将其投入监狱,最后逼其自杀。

韩非虽死,但他的思想却在秦始皇 李斯手上得到了实施。 韩非着作吸收了儒 墨 道诸家的一些观点,以法治思想为中心。他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 术 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被称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 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殃的法 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 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非子 定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 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 “重罚”。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 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韩非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难者》),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的论点。

韩非的全部理论导源于苟子“性恶论”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国家的政治目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人的心理无不“畏诛而利庆赏”(《二柄》),人君的职责就在于利用“刑” “德”二手,便民众畏威而归利。

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

韩非用进化的历史观点分析了人类历史。他把人类历史分为上古 中古 近古,当今几个阶段,进而说明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那种想用老一套办法去治理当世之民的人都是“守株”之徒。

韩非的进化历史观在当时是进步的。他看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并用这种发展的观点去分析人类社会的过去 现在和将来。

韩非把社会现象同经济条件联系起来,这在当时是极其难得的。韩非对经济与社会治乱的关系有了初步认识,注意到人口增长与财富多寡的关系,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人民众而货财寡”会带来社会问题的思想家。

韩非反对天命思想,主张天道自然。他认为“道”是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才有了万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宇内之物,恃之以成。”(《解老》)韩非同时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这个哲学概念,并论述了它与“道”的关系。他认为,“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解老》)“理”在韩非看来,就是事物的特殊规律,人们办事应该尊重客观规律。

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先秦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传统。他提出的反对“前识”和“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观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

韩非反对“前识”的观点。所谓“前识”,就是先验论。韩非主张“虚以静后”,通过观察事物得到认识而非妄加揣测。

韩非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君》)的著名论题。“参”就是比较研究,“验”就是用行动来检验。韩非认为,不经过“参验”而硬说是如何如何,是无知的表现;不能确定的东西而照着去做,是自欺欺人。因此他主张“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

韩非思想中有不少辩证法的因素。 看到事物不断地变化着,指出“定理有存亡,有生死,有盛衰。”“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为常。”(《解老》)他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矛盾”的概念。他所讲的矛与盾的故事,对人们分析问题 表达思想至今仍有着深刻的启发作用。

韩非的政治思想为中国封建统一事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他的哲学思想包含了相互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开拓了人们的思路。韩非不愧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思想家。

韩非 (?—公元前233年),战国晚期著名思想家、散文家,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出身韩国贵族,曾与李斯一起师事荀子。韩非多次上书韩王, 提出了一系列富国强兵、修明法制的主张,但未被采纳,于是发愤著书。 著作传至秦国后,秦王嬴政大为赞赏,于是发兵攻韩索要韩非,但韩非入秦后秦王又不加信用, 后因受到李斯的诬陷死于狱中。韩非主张君主集权,任法术而尚功利。与此相适应,他主张行文要以“功用”为目的,其文思想犀利,逻辑严密,锋芒毕露,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现存《韩非子》五十五篇, 是法家的重要作品。

本文运用和氏献璞却被刖足的故事和历史材料作为议论的根椐,进行说理,逻辑性强,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1, 奉而献之厉王2。 厉王使玉人相3之。玉人曰:“石也。 ”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4。及厉王薨5,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6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7?”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 贞士而名之以诳8,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9其璞而得宝焉。遂命10曰:“和氏之璧”。

夫珠玉, 人主之所急也,和虽献璞而未美,未为王11之害也,然犹两足斩而宝乃论12, 论宝若此其13难也。今人主之于法术也,未必“和璧”之急也,而禁群臣士民之私邪14;然则有道者之不 15也,特帝王之璞未献耳16。主用术,则大臣不得擅断, 近习不敢卖重17;官行法,则浮萌18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陈19。则法术者,乃群臣士 民之 所祸也。人主非能倍20大臣之议,越民萌之诽21,独周乎道言22也。则法术之士,虽至死亡,道必不论23矣。

昔者吴起24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 曰:“大臣太重,封君25太众;若此,则上26主而下虐民, 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27,绝减百吏之禄秩28, 损不急之枝官29,以奉选练之士30。”悼王行之期年31而薨矣,吴起枝解32于楚。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33,设告坐之过34,燔35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36, 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37。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38,商君车裂39于秦。楚不用吴起而削乱40,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41,然而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42。当今之世,大臣贪重43,细民安乱44,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45,则法术之士安能蒙46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术哉!此世所以乱无霸王也47。

【注释】

1 和氏: 一作卞和。玉璞:玉含在石中未经剖开理治的称为“璞”。楚山:即

荆山,在今湖北省漳县西。

2 厉王:据《史记•楚世家》记载,并无厉王其人,此处有误。

3 玉人:治玉的工匠。相:省视、察看,此处指鉴定。

4 诳(kuang):欺骗。刖(yue):古代的一种酷刑,把脚砍掉。先秦法初犯砍左脚,因左脚不为主要用力者。再犯,砍右脚。刑后做阍人,看大门。

5 薨(hong):诸侯死称为“薨”。

6 泣:一作“泪”。

7 子:你。奚:何,为什么。

8 题:名。贞士:精诚的人。

9 理:治玉。

10 命:名。

11 王:一作“主”。

12 犹:还,仍然。论:评定、赏识之意。

13 其:同“之”字。

14 士民:一般百姓。

15 有道者:指法术之士。 (lu):通“戮”。

16 特:只不过,只是。帝王之璞:在此喻指“法术”。

17 近习:宠幸之臣。卖重:卖弄权势之意。

18 浮萌:游民;萌,通“氓”。

19 战陈:战阵。

20 倍:通“背”,违背之意。

21 越:越过,不顾。民萌:老百姓。

22 周乎道言。周:合。道言:法术之言。

23 论:论定,赏识之意。虽:即使。

24 吴起:卫国人,著名军事家,早期法家,曾任楚令尹。《史记•蔡泽列传》中云: “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 一楚国之俗,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功已成矣,而卒枝解。”

25 封君:受封邑称君号的人。

26 :同“逼”,逼迫、威胁之意。

27 爵:爵位。禄:俸禄。

28 秩:官职的品级。

29 损:减少。枝官:闲冗官员。

30 奉:养。选练之士:经过选拨和训练的人。

31 期年:一年。

32 枝解:同“肢解”,古代分解四肢的一种酷刑。

33 商君:商鞅(?-公元前338),早期法家,卫国人,曾辅助秦孝公变法,卓有成效; 孝公死后被杀,现存有《商君书》。连什伍:把百姓组织起来,五家为一伍,二伍为一什,互相监督;类似后世的保甲之法。

34 设告坐之过:使什伍互相监视,一家犯法,其余九家均要揭发,如隐瞒不报,则十家同罪(连坐)。告:告发。过:责。

35 燔(fan):烧。

36 塞:杜绝。私门:豪门个人。请:请托。遂:进,登进,登进有功于公家的人。劳:功劳。

37 游宦之民:不守本业钻营求官的人。显:显扬,给予荣誉。

38 八年而薨:商鞅变法施行八年而秦孝公卒。孝公三年商鞅变法,孝公二十四年孝公死后商鞅被杀,此作八年,疑有错误。

39 车裂:古代以车拖裂人体的一种酷刑。

40 削乱:地削政乱。削:被割削。

41 当:适当,正确。

42 苦法:以实行法制为苦。细民:小民,指平民。

43 贪重:贪权。

44 安乱:安于混乱。

45 听:听从。

46 蒙:蒙受,冒着。

47 霸王:霸主。

【简析】

韩非生活在战国末期,因而有条件总结前人的成果并形成自己独到的思想体系。他继承发展了前期法家学说的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等人的学说,提出了“任法”、“用术 (权术)”、“集势(君主的权力)”相结合的政治理论,主张以法治国、中央集权, 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理论每每为后代封建帝王所利用,影响甚大。

本文是 《韩非子》卷四第十三篇,系韩非有感于战国末期诸侯国的相继衰落、法术之士处境危困这一社会现实而作。 文章借和氏献璞玉却遭遇酷刑的故事,引出作者对当时政治状况的不满,指出法术之士被君王所弃是导致世事纷乱的主要原因。进而从楚不用吴起而“削乱”历史的教训中,推导出“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是“世所以乱无霸主”的主要原因这一结论。

韩非的文章以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著称,本文非常显明地体现了这一特色。这种以故事引发议论,进而提出主要论点,最后借历史事实深化论点层层推进的论证方式,使文章各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楚,富有说服力。

对比手法的运用是本文的另一特色。 文章多次使用这种用法,如:卞和献璞玉的诚意和他实际上所得到的回报 (刖其二足)之间的对比;献璞玉者的善意和刖其二足的残酷形成了显明比照,虽然作者对这一现实未曾直接评判,但在对比中已表明了作者对君王的无言的批评。 君王对宝玉和对法术之士的需求在心情的急切程度又是一个对比; 在这一对比中表现了法术之士推行法术所面临的困境。最后又引用历史事实 “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对比,这一组对比则是运用历史事实的来使法术对国富民强的作用不言自明。虽然作者在文章中对自己的感情没有作浓烈的渲染,但运用对比手法深化了作品的主题,使文章的思想力度得到了大幅度加强。

故事的引用深化了作品中的议论, 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本文虽属于

说理文的范畴,但读来并不觉得枯燥,反而给人一种形象生动的感觉。在文章的起始,作者并不急于托出自己的观点,而以一个感人的故事作引子,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 “贞士而名之以诳”这一文章的议论主线。在点出法术的作用和推行法术之士的困境之后,并没有停留在理论论证上,而是又以吴起在楚、商鞅在秦变法的故事形象地说明推行法术则使国富强,反之则地削政乱的道理。这种在故事和历史事实的叙述中阐述观点的做法,既增强了作品的说服力,又使文章形象生动,且少有晦涩难懂之意。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约前280~前233)

中国战国时期哲学家,法家的主要代表。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把荀子著作传到秦国,得到秦王嬴政的赞赏。后为秦臣李斯、姚贾陷害下狱,被迫自杀。他的著作保存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道。他对老子道的概念进行了改造使其具有客观物质性的内容。认为道是天地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据,它又体现在各种事物之中,制约着自然四时与社会人事,是体现在客观事物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中的客观规律。韩非同时也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张改造、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韩非对辩证法做出了较大贡献。他首倡“矛盾之说”,韩非认为,所谓矛盾,是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矛盾和对立是普遍存在的。他列举了“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等对立的范畴。指出矛盾有多种多样的表现。韩非认为,矛盾双方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他认为在导致矛盾转化的条件中,内因固然有决定的作用,外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在认识论方面,韩非主张认识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他强调认识的目的性与功用性,认为一切言论都必须有的放矢,反对脱离实际的夸夸其谈。韩非在认识论上的贡献还在于提出了“参验”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的言辞是否可靠,观点是否正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功效及其分析、比较等手段加以验证。韩非的社会历史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社会的进化,注重当前的现实,反对“是古非今”的复古主义;另一方面,他比较重视物质因素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试图探索引起社会变化的物质原因。

韩非从其政治思想出发,讨论了形名逻辑。在韩非看来,要实现法术之治,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法律概念,确定法律标准。韩非的形名逻辑是先秦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所提出的“审名”和“明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其参验思想推动了古代归纳逻辑的发展,矛盾之说则丰富了关于逻辑规律的理论。但是,由于韩非把逻辑思想与其政治思想纠缠在一起,因而大大影响了他对思维形式作更深入的探讨。韩非的哲学思想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他的矛盾之说因过多强调对立面的斗争而把矛盾对立绝对化。认识论上,他在强调认识功用和目的的同时表现了狭隘的实用主义倾向。在历史观方面,他坚持帝王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英雄史观,鄙视群众的作用。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前280—前233),战国末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出身韩家贵族。与李斯同事荀卿。韩非所处年代,正是战国末期社会发生剧烈变化的年代。韩非眼见韩国政治腐败,改革不力,在强秦进攻面前一再割地受辱,多次上书韩王,提出修明法度等富国强兵的建议,但不为韩王所采纳,于是退而著书,写成《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五十五篇十余万言(《韩非子》)。后来,这些著作传到秦国时,秦王政(后来的秦始皇)看到《孤愤》、《五蠹》等著作,其深邃的思想,不禁使他拍案叫绝。秦王为了急于得到韩非,便发兵攻韩,韩王没有办法,只好把韩非送到秦国。韩非到了秦国,不到一年,还没有来得及被重用,李斯怕韩非得势夺取了的地位,于是和姚贾利用韩非曾建议秦王存韩以为蕃臣,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秦王听了李斯的话,将韩非下狱治罪。韩非要求面见秦王,没有得到允许,李斯使人送毒药给韩非,迫使他自杀。不久,秦王又后悔,使人赦免他的罪过时,他已死了。

韩非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统治经验,第一次明确地阐述了法、术、势三者之间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为了推行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彻底打垮奴隶制,必须变法,实行法治。推行法治必须掌握政治上的权势,他主张统治者要有势。有法有势而无术,会大权旁落,人君得不到利益,所以必须有术。韩非认为,法是国家根本的规章制度。是除了人君之外所有臣民必须一道遵守的根本大法。韩非主张“任法不任贤”,厉行法治,严格考核铨选,一定能出现胜任封建行政管理的官吏。韩非还继承前期法家商鞅的“以刑止刑”的观点,力主重刑厚赏,“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五蠹》)。韩非的重术思想渊源于申不害。为了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新的阶级矛盾的条件下,韩非提出术是“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难三》)的工具。人主要不动声色地掌握赏罚大权。对于势的理解和运用,韩非发展了前期法家慎到的观点。

他认为,要想取得统治的成功,必须依仗“人为之势”,即“抱法处势”,“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要牢牢地控制住政权,运用政权的力量去行法用术,统治人民,“且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五蠹》)。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治思想体系,它成为地主阶级建立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工具。韩非,是先秦时代最后一位法学大师,作为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的代表,他的法治思想和他建立中央集权政治的主张,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确曾起了进步作用。

韩非是战国末期著名的哲学家,他继承、补充和发展了老子天道自然无为的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认为“道”是天地万物构成的总根源,韩非的历史观是反对复古主义的,他认为天子不是由天的意志决定的;经济生活决定历史;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生活资料决定道德面貌和法制。韩非对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还提出了“参验”的方法,就是用考查比较得到证实的方法。韩非还从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出发,提出了自己新的伦理学说和社会观点。他从荀子的性恶论出发并发挥了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生就是好利的,只有“利”才是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群合作的唯一力量,利害关系才是人类的唯一的社会关系,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也是国家执行赏罚、法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