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中弘光吧:这种情况是否算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4 08:06:30
生活当中,或是在互联网上(以下就以互联网为例)有很多种情况,需要消费者先交费,后接受服务的.
比如:手机预交费、煤气费预交费、新浪U币充值交费、QQ币充值等等情况,假设您预交了100元,这100元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后才消费光,那么,收了这100元的公司或网站用这100元钱存入银行所得到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
这些公司或网站是否在你交费前就向你明示这100元的利息的归属问题?如果未明示,是否算恶意侵吞他人财产?这种情况是否算犯罪?

显然构不成犯罪,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刑法里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这个罪主观上要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商家显然没有这个目的,他们只是为了获取应有的权利,比如QQ币,你买了后可以马上用,也可以放着,这是你的权利,再说了,商家不可能让你先用QQB,再给你要钱;而且这种合同是你同意的。

他们犯的罪多了,这才哪到哪。

国家的法制建设还没有建设到这个角落里来,人们的法侓意识不强,被他们钻了空子的话,法侓也暂不能制栽他们.

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想这样的问题,还属于法律的空白区,因此他门也就理所当然的从中收益了,在说这样的财产意识很模糊,很难划清界限。

不算把 他存的是没利息的那种把 哈哈 我也不太清楚 就算他拿了 我们也没办法

国家仲未有这样的法律,不能下定论!你是先驱,应该反映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