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果树门票预订:刑满释放人员可以作外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1 17:25:31
知道的朋友请告诉我一声,另外最好附上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谢谢啦~~~~~~~~~在线等ing~~~~~~~~~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经济犯罪吗?
不是的话可以
是的话要五年以后
一时半会找不到出处

可以

如果此人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则不可以担任该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除上述几种情况外的刑满释放人员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可以,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