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足协杯决赛裁判:“中国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3:16:39
对这个概念一直很模糊。

中国的名牌,中国的名牌之所以比不过外货原因也就在于中国的多数商家目光短浅,做不到顾客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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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很多国际性条约都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依据该公约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我国国内尚无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实践中,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参与的广度日益扩大,防止我国企业驰名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迫在眉睫。1989年我国的“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先注册,同仁堂负责人以同仁堂是驰名商标为由向日本有关部门提出撤消不当商标时,日本部门要求中方出示“同仁堂”是驰名商标的有效证明文件,我过商标局对“同仁堂”商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并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①。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中国驰名标。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未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1993年3月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违反诚信原则抢先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加以制止。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该规定明确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明确了保护驰名商标的主管机关,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程序,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趋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实施,给驰名商标带来“革命性”的变革。按照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工商部门不再组织定期批量评比,今后企业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是按照“个案认定”原则解决商标侵权纠纷。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将不再是企业头上的“光环”,而成了一种保护企业商标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提出严格的量化指标:(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目前,国家商标局分4批共认定了293个全国驰名商标,如果这些“驰名商标”遇到了侵权纠纷,也要根据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仲裁。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的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认定标准不好掌握,容易导致企业不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仅仅为了追逐“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的影响,使太多所谓“驰名商标”名不符实,因此,主动认定的保护模式已不符合实际需要。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与国际惯例一致,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的目的。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式.《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原则,即认定机关在没有遇到具体案件时,事实上没有机会对商标驰名与否进行认定,只有当驰名商标受到不法侵害时,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时,才有机会认定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应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市场主体创新间维持必要的平衡。
《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把“驰名商标”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自2003年6月1日起,中国的“驰名商标”将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其惟一的作用就是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此前,国家每年都要成批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也视其为一种崇高的荣誉用来对外宣传。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原则,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显得由为重要.对注册商标而言,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或者已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依据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可受到保护,相关部门不会也没必要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有当他人在不相同或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和已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出现时,商标权利人才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此,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案件不能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会被驳回;也不能选择商标不相同、非类似或者不可能产生误认的案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误导公众的举证工作困难太大;只有选择那种虽然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非类似,但又可能造成误导公众并可能对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案件,才能提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成功率,一个企业即使未申请到“驰名商标”,当他的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
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消费者更易于将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该驰名商标联系在一起,认为二者相同或近似。因此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可选择的案件范围也就相对较宽,虽然独创性不是商标使用或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或其组合越独特,其显著性越强,不仅容易判断是否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也有助于证明可能被公众的误认,从而有利于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例如,“海尔”作为一个臆造的商标较“长城”这一被广泛使用的商标更容易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②。
(二)认定的渠道
在我国三个机关享有驰名商标认定权,存在四种认定渠道。驰名商标认定的三个机关:(1)商标局。(2)商标评审委员会。(3)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 驰名商标认定四种渠道:(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另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各不想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最终的效力,在当事人有异议的时候有权请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由司法机关作出的为最终裁判。
(三)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提出严格的量化指标: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其中第一项是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其他四项都是对知晓程度的证明驰名商标取得的条件。除了符合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是享有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展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历史,可观的销售量,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当然所谓“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具有长期使用性、识别性、财产性和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到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在市场流通领域中,随着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知名度会越来越大,商品的商标信誉也会越来越高。商标的信誉越高,其竞争力越大,其为企业所带来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商标本身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高。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市场日趋完善,竞争愈来愈越激烈,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为重要.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趋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实施,给驰名商标带来“革命性”的变革。《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将地域范围界定在我国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2、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改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这一规定界定了相关公众的范围不同于一般公众。3、享有较高声誉。享有较高声誉是对“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提高。4、认定驰名商标不限于注册商标。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有效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因其自身的特点,成为商标侵权的首选目标和主要对象。除了竞争对手假冒商标直接侵权行外,驰名商标侵权更多地表现为间接侵权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的不法行为。抢先注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驰名商标域外侵权的主要形式。抢注者利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注册商标的合法形式掩盖抢注行为的不法性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外商通过抢注排斥了我国驰名商标抢注地的商标注册,掠夺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了巨额不当利益,导致我国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实力下降,迫使我国厂方要么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要么忍痛放弃在抢注国的市场份额。近些年电信业的不断发展,与抢注有关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被一些人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抢注。目前,随着国际互联网的世界性的迅速发展,用户在网上的地址--域名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重要性,一些外商便乘机将我国的“娃哈哈”、“健力宝”、“海尔”、“红塔山”、“长虹”等几十个品牌在网上抢先注册③。这种抢注行为使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面临窘境,而抢注者则趁机向驰名商标所有者索取巨额价款,以转让本不应属于他的域名。侵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或使用于同驰名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相同又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为淡化行为。如“茅台”牌的酒心糖。其真实意图是借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形成自已在另一行业的竞争优势,以达到挤挎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的行为。这种无关商品的低信誉必将殃及到驰名商品的信誉,终将导致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淡化,商业价值的降低。同时,使消费者误认、误购,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将助长不正当商业投机行为,破坏正常、公正的市场秩序。
针对存在的侵权行为,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在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方面,部分可以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既直接叙述商品内在特点的标记不得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驰名商标,可以取得防卫性商标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应采取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原则。申请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可因先使用人提出确切的在先使用证明而被撤销。驰名商标一旦被抢注,驰名商标权人可在五年内请求撤销注册。如为恶意注册,则可随时申请撤销。驰名商标权人还享有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权利。(2)在阻止他人注册方面,可以请求驳回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请求撤消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还可以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驰名商标注册后的保护方面,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较高水平的保护,注册立即或经短期限就享有绝对的排他权,他人不得请求撤消其注册;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记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甚至非类似商品上,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由于我国许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加强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一要,积极办理商标的域外确权手续和国际注册,扩大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防范驰名商标域外抢注行为发生。二要,采取多种措施救济被域外抢注的驰名商标,充分运用抢注国的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申请撤销外商的抢先注册。
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由于驰名商标的巨大经济价值使许多企业在驰名商标上做文章来,扩大市场打驰名商标的擦边球,这种做法必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既是驰名商标被冒用、抢注的根本原因,也是某些企业投机取巧,想靠打“商标擦边球”来扩大市场的根本原因。但这种做法最终必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国入世后,外国品牌对中国市场大举进攻之时,“推行名牌战略、实施名牌工程”是振兴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经济的明智之举、当务之急。品牌战略除了涉及商标以外,还涉及到商号、原产地名称、商务用语、商品装潢、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多企业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压力,从而纷纷制定自己企业的品牌战略,竞争越来越激烈,更使我们在使用商标的同时更应注意自我约束,采取一个合法妥当、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诚实信用、有价有偿”,积极进取,不断开拓,以诚为本,通过靠生产质量过硬的产品,来不断打造自己的新品牌,不断树立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这才是企业不断成功、永保不败之地的秘诀!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是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依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中国网 2005年01月27日

就是名牌吧

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