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春梦国语版全集:隋唐官制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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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代周以后,就确立了内史省取旨、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的三省分权制度(隋代避用“中”字,改中书省为内史省。废中书监,只存内史令。又改侍中为纳言,唐初又改从旧名)。以内史令、纳言和尚书令为宰相,间或以别的官加“参掌机事”名号,行宰相之职。

  唐承隋制,也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因太宗曾当过尚书令,后来就空着它不再授人,而以尚书省的副长官——左右仆射为宰相。高宗以后,左右仆射渐渐不能参决大政,成了听令执行的官员,虽在玄宗时一度改称左右丞相,也只具空名而已。这是制度之一变。太宗时,中书令、侍中因为位分较高,常常用旁的官加上“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作为实际上的宰相。自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中叶后改为二品)行宰相事,这是制度之再变。三省本是各有公署的,但后来各公署,除尚书省外,只是副首长以下办公的地方,至于成为宰相的侍中、中书令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官,居常同在政事堂讨议国政。堂初设于门下省,后移于中书省,又称“中书门下”,表示它是联合组织。这两个不同性质机构的长官们既在一起办公,而正式长官——侍中、中书令又不常置,于是审核一层当无必要,这样,门下省的审查职责,实际就落到给事中的肩上了。这是制度的三变。三省制度经过这几次改变,中枢机构事实上只有一个混合体的中书门下,到了宋代遂简称为“中书”(三省名称在高宗、武后和玄宗时候曾有几度改变:尚书省称中台、文昌台;中书省称西台、凤阁、紫微;门下省称东台、鸾台、黄门)。

  隋唐时代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繁荣发展的时期,职官制度三省六部制确立。
  三师为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为太尉、司徒、司空。隋朝的三省为: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
  内史省,即过去的中书省,长官为内史令;专掌机密,草拟诏令,参议朝政。
  门下省,长官为纳言,掌管审查政令,内书令草拟的诏敕如有违失,门下省可以给予封驳退还。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尚书省是执行机构,统管全国的各项政务,职权范围很广,下辖吏、礼、兵、都官、度支、工等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与尚书令及左右仆射合称“八座”。
  三省之外,还有秘书省和内侍省。
  秘书省掌管图书秘籍的收藏与整理,长官为秘书监。
  内侍省是内廷的供给侍奉献机构,长官为内侍。
  在朝廷,除了上述五省外,还有太常、光禄等“九寺”以及国子、将作等“五监”。
  监察职官: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以治书侍御史为其副,属官有侍御史、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等。
  司隶台掌京畿内外的巡察,长官为司隶大夫。属官有刺史14人,掌全国郡县的巡察。后废司隶台,改派京官以司隶头衔出使巡察。
  随初袭用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地方官制后。改州、县二级官制,以州直接统县。是中央尚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权力很大,凡在其辖区之内的州县皆受其节制。
  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中央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
  中书令二人为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
  门下省:以侍中二人为长官,重要的属官还有左散骑常侍二人,佐谏议大夫四人,皆掌规讽过失、谏谕得失。
  尚书省:以尚书令一人为长官,但此职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实嘉陵江长官。尚书省的官署又称尚书都省、都堂。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唐代六部分为三等: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为后行。
  唐代的中央职官可分为台省这和卿监官两类,前乾指三省及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九寺五监,属于事务性职官。
  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东施效颦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统称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