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象房建有限公司: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5:18:18
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婚后起父亲无偿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那么就属于是赠与,只要明确写明归为男方一方财产的,女方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8年后也一样不享有。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指定,即使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要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等;其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你所提问题不具体,难以针对财产作出判断

支持二楼的说法,新婚姻法早废除了8年期限的规定

我也想知道!!不错!!

顶!上面的说法很详细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