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工机构: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03:18:58
我知道申请专利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出具证明请求费用减缓,那么减缓的钱以后还要交吗?还有就是个人申请的专利是直接减缓吗?

一、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

  1、 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 复审费

  5、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其它

  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二、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 个人请示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 单位请示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 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

  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三、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

  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

  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

  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应同

  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

  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

  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

  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

  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

  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 提出专

  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示最迟应当

  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四、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中国专利局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

  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关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之后,在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

  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

  出新的审批决定。

  3、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

  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有关通知

  根据我局第43号公告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

  法》。该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于1992年8月18日和10月10日

  发布的国专发审字〔1992〕第181号文和第238号文同时废止。

  考虑到目前国内申请量大、分布广、信息传播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对

  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执行我局第43号公告短时间内有困难的,可适

  当延至1995年1月1日。

  新的减缓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在该办法执

  行后缴纳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新办法自动转换,即原批准减缓75%的,转

  换为80%,原批准减缓50%的,转换为6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

  办理减缓手续。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缴费期限跨越执行起始日的,实际缴费日

  在此日期之前,按原标准收费,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后(含当日),按

  新标准收费。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一、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二、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5%,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5%,单位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50%。
  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规定数额缴纳费用。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大哥,你看清楚啊,减缓是减少费用暂缓缴纳的意思,没有说不要你交。
如果说是免除,那你就发达了,不用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