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置室内排水系统:有没有人知道古代女子的七出之条是哪七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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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之条 定义、源流
“七出”一词起于汉代,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称为“七去”、“七弃”。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口多言为其离亲,窃盗为其反义。然而,出妻现象早已有之,先秦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归”,被休也叫“大归”,被出的妇女叫“弃妇”。汉代提出“七出”与“五不娶”(乱伦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恶疾的人家的女儿和没有母亲的长女)有关。这样就把住婚姻的两道关口。唐代将“七出”规条入律,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清律改为:“无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而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三不去”的权变。“七出”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

不顺父母
父权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娶媳妇事奉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说过“娶妻为养”,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顺、孝、事的理想标准如《礼记?内则》所要求的,“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叫头遍,媳妇起床梳洗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三从”中的“从夫”,实际“夫”需以父母之命是听;“四德”中的每条都与事奉孝顺公婆的修养有关。不顺公婆的媳妇,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的作用,是违背孝德妇道,也是妻妇最严重的错误。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汉代创造“七出“之条时把“不顺父母”放在首条。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看来很不近情理,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以条狗,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休弃,姜诗还被誉为孝子。是否顺公婆,更多是主观感受,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无子
“七出”之条中,该条对被休妇女而言,最是无辜。父权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而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因此,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弃妇诗》写道:“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是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可见汉代因无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后代越来越重视“无子”在“七出”中的位置,开放如唐朝,唐律中把“无子”置于首位,这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妾生子可视为己生,免于被出;若无子且妒,只有被休。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出身高贵,品貌超群,《诗经.卫风.硕人》就是赞扬她而作,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诗经?邶风?日月》旧说如是)下至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咏)不可胜数。

“淫”
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是行为邪僻不正,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儒家在性行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大戴礼记?本命》“为其乱族也”)。对已婚妇女来说,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万恶淫为首”。宋代以后重视“处女贞”(守贞操的未婚女子,民间俗称“黄花闺女”),有新婚夜“验红”的习俗(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贞洁处女,无血,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条;清律列在第三条,但又规定犯“七出”之条中,惟独对犯“淫佚”条不执行“三不去”(详见第23档案)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家族在对犯淫妇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断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饼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团拜;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俱不得与;不得派行称呼”。妇女犯淫除休弃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将犯淫妇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习俗)等严厉惩罚。宫廷惩罚淫乱的妇女有“幽闭”(是处罚淫行的酷刑即《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之宫刑,男子割势,女子毁坏生殖器,仅次于死刑)。至于小说、戏剧中如《水浒》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

恶疾
“恶疾”,《大戴礼记?本命》认为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东汉何休认为“恶疾弃,不可事宗庙也。”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未免太泛,除了“疠”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疠,恶疾也。”“疠”通“癞”,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患者遍身烂灼,毛发凋零,指节自解,为不治之症。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也影响生活、生育,不能承担伦理责任,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后来,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事见李塨《恕谷后集》卷7,《可母岳墓碣铭》)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说文解字》对“妒”解释为“妇妒夫”,相应还有“媢”字是“夫妒妇”,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先秦时代,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传》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亲(妾)长得漂亮,不让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传》还称赞她聪明。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

多口舌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被丈夫休弃,赶回娘家。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间搬弄是非、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后代连篇累牍的女教书中,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不贤、疯癫,难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妇女必读书》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性情直率,不受礼法约束,说话无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莲,到婆家不为所容,而遭休弃,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终于出家为尼。

盗窃
把妻妇“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作为“七出”之一条,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族)为维护父权—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私与(给)”,不然就构成“窃盗”,这被认为“吃里扒外”。所以,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反义”,即违反常情常理。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为内,女家为外。《韩非子?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

“七出”小结
“七出”是对妇女而设的惩罚规条。明初刘基就说过“七出”不是“圣人意”,乃“后世薄夫之所云”。他认为犯淫、妒、不孝、多言、盗窃这五条,出妻尚有道理,而“恶疾”与“无子”,是人不愿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郁离子》)从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于巩固父权—夫权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2)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以“无子”、“恶疾”、“盗窃”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责怪、压制、惩罚妇女使其屈从牺牲,是“七出”之条对妇女构成压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与“七出”相补充的还有“三不去”规定:“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这是对“七出”的一种变通,对那些娘家无人、与夫守孝三年和与夫共历贫贱患难的妻子当出而给予“豁免”,但对于犯淫的妇女是不适用的。

无子
淫荡。
不能讨公婆的欢喜
搬弄是非
偷东西
嫉妒
恶疾

前面诸己回答得很好了。不过我想说的是:七出之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情况很复杂。有时候它的实施也只不过是一种民间行为。随意性极强。读了沈从文先手的《小丈夫》会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http://www.tjnu.edu.cn/women/chinas/xuezhewenku/dufangqin/d9.htm这里面有全面的解释和总结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种理由,为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丈夫根据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遗弃妻子。七出,又名“七去”,见《大戴礼·本命》和《烈女传·宋鲍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这几本书都早于《孔子家语》。这说明,七出的封建礼教在汉代就已经确立了。《唐律疏议》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但合礼,而且合法。唐孔颖达在解释七出时说:“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除了七出,古代还有“三不出”,就是有三种情况丈夫不能出妻。据《大戴礼·本命》记载,一、妻曾为公婆持三年之丧,不能出;二、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出;三、有所娶而无所归(即娘家已无人),不能出。《唐律》规定,丈夫违犯“三不去”中任何一条,都要“杖一百,追还合”。

三从四德是封建礼教给女子规定的道德标准。《仪礼·丧服》中说到:“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昏义》载,在女子出嫁前三个月,要‘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孔颖达疏:“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妇德,指贞顺;妇言,指辞令;妇容,指仪态;妇功,指女工,即刺绣之类的女红。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绝婚" 、"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而"休妻"、"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

一、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过的离婚主义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为禁止离婚主义,一为许可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难字虽有休妻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受限制的。

禁止离婚主义理论根据,归纳起来有三点:

1、 宗教说。

从宗教的观点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为,因此人不得违背神的意志而离婚。所谓"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这个意思。就中国认为人间的婚姻问题是月下老人决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违抗的。基督教圣经记载:"开辟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应为一体。"

2、道德说。

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环。

3、子女利益说。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天职,若允许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不应该允许离婚。

禁止离婚主义虽然盛行一时,有些理由(如子女利益说)也有一定道理,但这种主张违背了婚姻的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主义逐渐被淘汰,被允许离婚主义取代。

(二)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不论是一方要求还是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准许。持许可离婚主义的人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自由离异,这叫做契约说。还有人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是以敬老为本,如夫妻情意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这叫做感情说。

许可离婚主义总的宗旨是允许离婚,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又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男女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它大体上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

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从历史发展开看,奴隶社会的形成,就是夫权战胜母权的结果。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

即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及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这种离婚,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因,必须经过法院裁判,并且要求乙方构成某种错误。这种离婚主义的特点是:一方面,认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许离婚,其不同于专权离婚主义的是,既允许男子离婚,也允许女子离婚;另一方面,又认为离婚是影响社会、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有必要的限制。限制离婚主义比专权离婚主义前进了一步。

限制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有责的,即有过错,指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准则和道德行为的,如重婚、通奸、虐待、遗弃等;二是无责的,即无过错,指这些原因虽然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但他对夫妻关系的维持有直接的影响,如生理缺陷、患精神病等。

从形式上看,这些限制离婚主义所列出的离婚理由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实际上,女子要提出离婚要比男子严格得多,如通奸,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提出离婚,而丈夫与人通奸,必须达到姘居的程序,妻子才能提出。

3、自由离婚主义。

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提出这个主张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婚姻是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自由离婚主义立法不列举法定离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规定,而限制离婚主义则列举法定离婚理由;第二,自由离婚主义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不管有无过错,法律不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而限制离婚主义对有过错方则限制其离婚请求;第三,自由离婚主义是从婚姻本质出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适应各种离婚纠纷,限制离婚主义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对法订立哟,法院可以不受理,这使得一部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自由离婚主义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二、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 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妇违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2、 无子

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

得就是由于她的生理原因。生子不像父,页会受到夫的歧视、怀疑,而至休弃。

3、 淫

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

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唐《霍小玉传》:"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4、 嫉妒

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5、 恶疾

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说妻子的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

和妻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

6、 多言

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

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

7、 窃盗

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

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长取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

(二)义绝

《唐律o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

唐律所列的议决范围包括:1、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4、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7、妻欲害夫者。与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

(三)和离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开始,这是相当进步的措施。后世王朝皆承用此条。

和离是从我国古代带有民主性质的民族习俗发展而来的,而不是由包办聘娶婚直接产生的,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及时和离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离可能处于双方自愿,但又以父母作主为前提。和离的后果对妇女不利。如果不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妇女归宗,日子不会好过。经父母同意而和离,即使再嫁不受歧视,其地位也很难同初嫁时相比。虽然法律有和离的规定,但实际上实例非常少。

三、 其他离婚条件

(一)违反婚约而离异

1、 悔婚

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

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

(三)因婚姻违法而离异

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

1、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一,

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

2、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

依法离异。

四、离婚后的复婚问题

男女离婚后能否复婚?立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违律为婚的,婚姻本身就属于非法,离异之后自然不能在里婚姻。如果合法婚姻,离异而已改嫁者,不许复婚,没有改嫁的原则上可以复婚。

大约在宋朝以前,复婚不仅为法律所不禁止,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到了宋代,出现了"逐儿可以复归,放妻不可复合"的说法。但这只是舆论,没有法律规定。

古代女子七出之条

一曰:没有生儿子。
二曰:淫荡。
三曰:不能讨公婆的欢喜。
四曰:搬弄是非。
五曰:偷东西。
六曰:嫉妒。
七曰:得了恶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