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质量获奖有奖金吗:交法的第51条第7节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9 10:52:55
同上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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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责原则的划分本身就是有争议的,我抛出的是我的观点。
  1、归责原则分为两类: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推定本质上属于过错原则,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补偿,本质上,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不能作为一个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以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依据。而无过错责任中,加害方有无过错对确定其民事责任没有影响。
  需要注意"加害方"这个概念。如果一次侵权行为中,双方均有损害,则可将此行为结果分为两个,分别处理。相对于不同的损害结果,双方轮流为加害方和受害方。
  3、两类责任都有特殊情况。
  过错责任中的特殊情况为过错推定。即,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按法律规定由加害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则认定其有过错。体现在程序法中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受害方若有过错,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减轻加害方的民事责任。(读者看到这里,不禁要说,76条不就是这样吗? 且往下看)
  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也来自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诸如不可抗力、受害方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4、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有相近之处。二者都能体现出对受害方的照顾,和保护,对加害方则起到警示作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但无过错责任的程度更高一些。
  最明显的体现在如下情况:当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无过错时,依过错推定,则加害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无过错责任,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
  5、回到交通法76条,看其法条表述中的逻辑性。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确定了原则。
  (2)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

  总而言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于:加害方无过错时,其承担责任否,前者肯定不承担,后者不一定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