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和俄罗斯合并:为什么公安是免费的,而法院要钱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04:57:04
前阵子有个民工过来要我们帮他要工钱,本来这事不是我们管的。我们还是了解了情况,也和包工头联系,最后未果,告诉他这事可找劳动部门,或者可上法院,可人家说:“我找你们公安不用花钱,上法院可是要花钱的。”我差点就倒了,最后向他说了上法院也可法律援助。

收取诉讼费最主要是避免少数人无理缠诉,增加司法机关工作负担。但为了达到这钟目的,而收取诉讼费用,利与弊到底何者更多呢?不得不引人深思。
从法理的角度,诉讼费用是否应当收取,首先应弄清楚诉讼费用的性质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其中存在很多种说法,有税金说,报酬说,补偿说,制裁说等等,还有学者完全否定诉讼费用,如贺卫方教授认为:“作为政府机构的法院为纳税人处理纠纷乃分内之事,…….再向当事人收取所谓诉讼费,岂非重复收费?”我觉得,我国学者之所以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是因为他们没有把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分开来考虑。大家都知道,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组成,于是这样一分开分析,就会把问题趋向简单化。首先我们来看案件受理费,借鉴外国立法和学理,我觉得案件受理费就是国外所说的裁判费,即当事人交纳受理费是对司法人员裁判活动的一种报酬,然而,这很明显是违背司法无偿性原则的,而且,即使真是一种报酬,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来看,一些非财产性案件的受理费是很低的,通常是几十元,如此说来,这种报酬是不是太少了?当然我这不是鼓吹把受理费提高,而是来反证从我国立法的本意来看受理费不是对司法人员的报酬。也许有学者会拿补偿说来反驳我的观点,即认为“对私人纠纷的解决虽为国家职能,对社会有利,但同时亦直接有利于当事人,法院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并非转嫁政府负担给当事人,而是确需补偿。”这种观点以对诉讼当事人有利为前提来确定这种补偿的正当性,这很明显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是败诉者承担诉讼费用,难道能说诉讼对败诉者有利不成?况且,我发现,这种观点的前提是诉讼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诉讼当事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当事人有利了,那么就不需要补偿司法人员了,是不是司法人员就不应当领工资了?很显然这种补偿说只是拘泥于个案中,把司法人员看作是一些临时工,处理一个案子即得一点补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享受司法服务花的是所有纳税人的钱,这样对其他纳税人来说不公平,故而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对享受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补偿。我觉得这有一种以偏概全的味道,正如大家都买保险,都交了保险费,但其中只有某些人出事得到了保险赔偿金,这些赔偿金不也是全体投保人出的资吗?那为何受益人不另外补偿一些钱给保险公司?总之,对于案件受理费收取,我完全找不出有任何法理依据。于是,我们只能去揣测立法者的本意,很多人其实已经提出了立法本义是为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但是我从这个观点看到了一个比较敏感的结论,即国家舍不得在司法领域内花钱,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行政领域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为何不向当事人收取裁决受理费和复议受理费,这反映了我国的一个现状:重行政而轻司法。当然,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我国已经逐渐提高了对司法领域的重视度,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拨款越来越多。于是,随着这种情况的出现,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便也没有了立法依据。总之,分析到这里,我的观点已经很明确了,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立法角度,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必须取消,因为收取的诉讼费的行为弊较利更多

公安部门不是不准介入经济纠纷嘛?

因为法院收了钱是要给警察地……

谁说公安不收费,就那肚皮,靠工资吃得起来吗?

公安部门是维护法律的所以是免费的

而法院他处理的涉及到一些民事纠纷所以是要钱的

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的也是免费的在法院

从法理的角度,诉讼费用是否应当收取,首先应弄清楚诉讼费用的性质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其中存在很多种说法,有税金说,报酬说,补偿说,制裁说等等,还有学者完全否定诉讼费用,如贺卫方教授认为:“作为政府机构的法院为纳税人处理纠纷乃分内之事,…….再向当事人收取所谓诉讼费,岂非重复收费?”我觉得,我国学者之所以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是因为他们没有把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分开来考虑。大家都知道,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组成,于是这样一分开分析,就会把问题趋向简单化。首先我们来看案件受理费,借鉴外国立法和学理,我觉得案件受理费就是国外所说的裁判费,即当事人交纳受理费是对司法人员裁判活动的一种报酬,然而,这很明显是违背司法无偿性原则的,而且,即使真是一种报酬,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来看,一些非财产性案件的受理费是很低的,通常是几十元,如此说来,这种报酬是不是太少了?当然我这不是鼓吹把受理费提高,而是来反证从我国立法的本意来看受理费不是对司法人员的报酬。也许有学者会拿补偿说来反驳我的观点,即认为“对私人纠纷的解决虽为国家职能,对社会有利,但同时亦直接有利于当事人,法院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并非转嫁政府负担给当事人,而是确需补偿。”这种观点以对诉讼当事人有利为前提来确定这种补偿的正当性,这很明显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是败诉者承担诉讼费用,难道能说诉讼对败诉者有利不成?况且,我发现,这种观点的前提是诉讼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诉讼当事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当事人有利了,那么就不需要补偿司法人员了,是不是司法人员就不应当领工资了?很显然这种补偿说只是拘泥于个案中,把司法人员看作是一些临时工,处理一个案子即得一点补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享受司法服务花的是所有纳税人的钱,这样对其他纳税人来说不公平,故而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对享受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补偿。我觉得这有一种以偏概全的味道,正如大家都买保险,都交了保险费,但其中只有某些人出事得到了保险赔偿金,这些赔偿金不也是全体投保人出的资吗?那为何受益人不另外补偿一些钱给保险公司?总之,对于案件受理费收取,我完全找不出有任何法理依据。于是,我们只能去揣测立法者的本意,很多人其实已经提出了立法本义是为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但是我从这个观点看到了一个比较敏感的结论,即国家舍不得在司法领域内花钱,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行政领域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为何不向当事人收取裁决受理费和复议受理费,这反映了我国的一个现状:重行政而轻司法。当然,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我国已经逐渐提高了对司法领域的重视度,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拨款越来越多。于是,随着这种情况的出现,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便也没有了立法依据。总之,分析到这里,我的观点已经很明确了,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立法角度,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必须取消,因为收取的诉讼费的行为弊较利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