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旅游游记:买卖过期的采伐证能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07:37:25
有一个案例:2005年9月份,A办一张2005年10月过期的采伐证,办采伐证花了近三千元,但由于这处山没有买下来的原因,树没有砍下来(树被B买了)。2006年3月A将这张过期的采伐证以五千元卖给了B,之后B又因资金问题,又将此张过期的采伐证卖给了C。
请问A、B、C三人能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吗?
附: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