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斯汀安德森: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控告“上帝”,能成立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5:44:46
我仔细想了想,如果能起诉上帝,应该有下面几个原因。

一、欺诈财物。
以莫须有的罪名施加于我的身上,然后以此为理由要求我供奉财物。
二、妨碍宗教信仰自由
多次生动形象地描述不信仰上帝的所产生严重的后果——地狱的痛苦、末日审判的灾祸等等,严重影响我选择自由信仰的能力。而其未经证实的种种生动描述背后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妨碍宗教信仰自由。
三、教唆犯罪。
教唆多人长时间进行妨碍他人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教唆多人以未经证实的罪名索取他人财物、教唆多人大量杀害其他宗教信仰人士。
四、大量印刷和散布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和新闻。
以《圣经》为模式,大量散布未经证实的人物与事迹(这和小说创作不同),蓄意伪造未经证实的人物和事迹,并以“真理”的概念进行传播。

找个懂法律的人来整理一下,看看有没有可能成为本世纪最大新闻。

犯了逻辑的错误。
首先,法律所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从宗教的意义来说,法律所追究的是世俗的个人或法律意义的人。而上帝并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所以世俗的法律对上帝是不存在的。
其次,假定,上帝是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则你所起诉的这些东西,也是不存在的。根据上帝的宣称,你头上的罪是你祖先所犯下的,而你一定要继承。如果他是存在的,那么他所说的也是事实。这并非就是莫须有了。2.如果上帝是存在的,那么他也不是防碍你的宗教自由,而是为你提供了逃脱地狱惩罚的唯一方法。3.即使并不针对上帝,以世俗的法律来说,除非你是在伊朗等神权国家。否则传播基督教,或东正教,或天主教等在各个国家都是合法的。传教不属于教唆或教唆犯罪。以及第4条,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保护《圣经》的流传的。这里也并非出版非法刊物,而恰恰相反,《圣经》是已知的合法出版物中出版的最多的。其所记载的内容即使不从宗教的考虑出发,即使仅作为文史类的角度来看,也并不完全构成虚假。对于研究中亚和中东地区的历史和古代地理来说,《圣经》是最有参考价值的研究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最大的问题在于被告在哪里,如何送达法律文书。我觉得吧,你如果找得到他的住所地,你就可以立案起诉啦!

法律上规定到有的,按程序一定能告的。没有的你没法告的。

这件事应找个懂分管政法的新闻记者来整理一下,也许能整出个新闻来。

上帝只是心里信仰的神圣之物,没有法律效力的

主体不符《刑法》、《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