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寄存:我想写一篇关于我国官员如何廉正的论文,可是实在找不到廉洁的官员怎么办?不能瞎写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09:21:32

唉~~~为难你了,孩子!

我希望你有点良心,作为一个社会人要有诚信.没有的事情就不要写,当然要是真的有的话是可以写的,但一定要实际,不能太夸张了

岳宣义(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推行“源头工程”消除滋生腐败温床

首先,要牢牢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长城。一是深入进行权力观教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把权力观教育作为终身教育。我们党执政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来实行和体现的。因此,党员干部在位一天,就要进行一天权力观教育;即使退休了,也还有余热和余威。所以,要把权力观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第二,弄清楚权力是怎么来的。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来自党,来自国家,而不是来自领导,来自关系,来自金钱。只有真正明白了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跑官要官等现象发生。第三,权力要接受监督。凡是“三重一大”的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党纪国法办,不得以所谓的借口或理由,搞土政策,搞变通,走样变味,把好经念歪。必须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哪一级组织,不管哪一个人,只要触摸和踩到了党纪国法这一“高压线”、“地雷场”,都要叫他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二是深入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从今年起,我们司法系统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监狱、劳教所党委班子中,普遍开展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深入清理和批判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克服和消除少数单位对“一把手”个人迷信、个人崇拜现象。三是深入进行诚信教育。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这支队伍中存在着职业道德缺失、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以及个别单位和个别人作伪证、作假证等知法犯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在前几年教育的基础上,今年司法部党组决定:用9个月时间,对全国律师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整顿;同时,在全国公证员队伍中开展一次规范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突出解决诚信为民问题。
其次,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防御腐败的制度建设。司法部党组大力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和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努力从体制机制上遏制腐败。司法部党组按照中央批准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方针,从去年开始,在六个省市开展试点,今年将扩大到13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监狱存在的上述弊端正在逐步得到改变,遏制腐败的治本作用也开始显现。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和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司法部党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等,共11个规章、规范和政策性文件。《律师法》的修改也已经启动。司法部党组要求紧密结合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对照上述规章、规范和政策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
第三,要强化监督制约这个关健。一是要解决认识问题。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看,可以打个比喻:监督是一朵“带刺的玫瑰”,既可爱,又扎手。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权力一旦不受监督,必然会被滥用,腐败不可避免。各级领导不论职位高底,不管处于什么岗位,不管做什么工作,都要时刻摆正自己同党和人民的位置,自觉地当好普通党员、普通公民、普通公仆,而不能自视位高权重,不接受监督约束,成了姓名在组织之中、身份在组织之上、活动在组织之外的“特殊党员”。二是要突出监督重点。从对象上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监督的重点,而一把手又是重点的重点。从内容上看,“三重一大”是重点,而重要干部的任免又是重点的重点。从监督的主体看,党内监督是重点,而制度又是重点的重点。我们感到,对一把手及用人问题的监督,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切入点。一要制约一把手用人的权力,迫使其“孤掌难鸣”。二要严格一把手用人的责任,使其“在责难逃”。三要优化一把手用人的环境,避免其“忠孝难全”。四要严把一把手任职的关口,防止其“重任难当”。三是要严格执行监督制度。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颁布实施,这是走向制度监督的里程碑。我们要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按照中办12号文件赋予的权力,充分履行好派驻机构监督的职能。

朱旭东(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求真务实的实质是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防止和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
第一,我们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既不是计划经济环境,也不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而是处于由前者向后者过渡的转轨进程之中。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遏制与反弹交替出现的现象绝不是偶然的。它不仅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不易发生,即便在未来成熟市场经济时期也难以发生,而是与过渡时期某些特点相联系的特殊现象。
第二,经过二十五年不懈斗争再来反观今天,我国社会控制腐败的因素已经大为增加,同时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二者之间消长起伏的矛盾与斗争,客观上将伴随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不可能一个早晨就彻底解决。
第三,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处在市场经济的初始发展阶段,不仅是腐败易发多发现象可能出现的历史时期,而且往往是腐败与反腐败之间展开激烈较量和斗争的关键时期。这个历史过程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经历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在我国从改革开放算起,至少也要经历三四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因此,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又要看到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不能期望采取几次大的行动就根除腐败;既要坚持不懈地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又要不失时机地坚决采取注重预防的战略,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求真务实的难点在于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运动中准确把握好“度”,自觉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市场经济离不开廉洁政治,廉洁政治也离不开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廉洁政治从来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绕开新体制成长和成熟的过程显然是行不通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廉洁政治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需要经历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前进的客观进程。在这个由若干个阶段相互衔接、持续推进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提高对“度”的悟性,避免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可能出现的“过”与“不及”的偏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一条坚持求真务实科学精神的重要原则。贯彻这条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相适应”上:
一是要与市场经济客观进程相适应。反腐败既不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而“慢慢地来”,也不能超越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而“急于求成”,甚至理想化地照般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廉政制度的现存模式和框架。
二是要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相适应。在创建防治腐败体系的过程中,既要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根本途径,又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既要坚持和发展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不断积累的弥足珍贵的反腐倡廉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结合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对当代世界防治腐败的科学原则和有效做法加以借鉴,加以融合,加以创新。
求真务实的关键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们开展预防和反对腐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解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上。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们大量的工作就是要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要看到,腐败作为权力的异化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三,即权力商品化、权力官僚化、权力特殊化。这三种表现形式不仅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往往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点。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央提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强调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来抓,就是要求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斗争面前,始终发扬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统筹推进,既要着重解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又要认真解决严重官僚主义和特殊化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良风气问题。

侯通山(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坚持制度创新 法规之树长青

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过梳理,使制度系统化,体系化。《条例》在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吸收党内监督工作好传统、好做法的同时,注意从新的实际出发,在遵循党章的总体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对过去的好做法如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等在继承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实践,在一些关键环节提出新要求,增强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把近年来实践中探索出的新鲜经验和比较成熟的做法经过筛选,写入《条例》。如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的规定,就是得到广泛认可的,这样使党内监督方面的制度系统化,体系化。
二是关于询问和质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条例》规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条例》规定这项制度只在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中施行,规定质询应当以对同一问题曾提出询问为前提,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质询。质询应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还规定,对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三是关于罢免或撤换的要求及处理。根据党章关于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的规定,《条例》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五是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十六大提出的“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要求,《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明确规定不适用减轻处分。
二是从实际出发,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使《条例》更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如,为了更好地处理实践中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某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条例》规定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既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决定,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是根据执纪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如,《条例》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为处理预备党员违纪问题提供了依据。
五是《条例》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为了与国家法律的精神保持一致,《条例》对其溯及力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张蔚萍(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探析变革年代腐败产生 根源和滋长蔓延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腐败产生的根源,既有社会经济根源,又有思想政治根源。从社会经济根源看,主要是私有制经济的消极影响。应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必须充分肯定;同时,它对社会生活也有消极的作用,主要是指它容易诱发人们产生私有制观念,特别是诱发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不断产生。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对腐败的顽固性认识不足。从社会思想政治根源看,主要是剥削阶级及其政治制度残余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党员干部的腐蚀。
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我们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面对现实,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一,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消灭了,但不完整的部分依然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相当活跃。特别要看到,剥削阶级的政治思想意识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还要在社会上长期存在。要存在,就必然要寻找新的附着体,某些掌权者就成了富有营养的最佳附着体。因此,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这种斗争还是长期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这就是强调反腐败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的根本原因。
第二,我国还处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包围中,全世界大多数是资本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三四个,这个现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存在,它就要顽强地影响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这种影响就更大了。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早有论述。他说,打开门户,既进来新鲜空气,又进来蚊子苍蝇。邓小平同志讲的“蚊子苍蝇”,就是指西方剥削阶级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
关于腐败滋长蔓延的问题。从客观原因讲:第一,从国内情况看,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刻。一方面,原来的计划经济体系打破了,不完善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了,但还不完善,比如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完善,道德规范不完善,等等。这些不完善,就形成了漏洞和空隙,为腐败的滋长蔓延提供广泛的空间。所以,一些掌权者就容易利用漏洞和空隙谋私利,一步一步地走向腐败深渊。第二,从国际情况看,西方敌对势力推行“西化”战略,其中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实施“腐化”政策。所谓“腐化政策”,就是利用我们的优惠政策,钻我们市场不完善的空隙,赚中国人的钱,腐蚀我们的干部。
再从主观原因分析,腐败滋长蔓延的原因主要是党内教育不得力、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关于这一点,党中央很早就意识到了。早在199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这些年来,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程文浩(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主任):客观看待 理性推进

客观地看待当前的反腐败形势
一方面,现在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时有发生,涉案官员的级别和案值越来越高,这表明我国现在仍然处于腐败的高发期。而且,现在还有一个十分危险的趋势,那就是腐败意识和生活方式有泛化的趋势,某些人对腐败行为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已经从痛恨腐败慢慢变成羡慕甚至是主动参与腐败。
另一方面,大案要案被查处,充分证明了我们在打击腐败方面保持了高压态势,而且,经过反腐败实践,我们在源头治理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另外,统计调查表明,反腐败成效已经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
客观地看待我们在“腐败水平”方面所处的国际地位
客观地看待我们在国际上所处的地位,是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础。由于腐败水平难以精确测评,所以在对各国的腐败程度进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主观评价,但也有貌似客观的主观评价。透明国际的CPI,即国际清廉指数,就属于后者。由于它在数据来源、权重计算等方面,确实有较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中国在其中排什么位次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我个人认为,要赢得反腐败方面的国际支持和协助,就不要避讳我们仍然处于腐败高发期这一点,而是要公开承认我们目前面临着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因此愿意与国际社会一道,积极谋求解决问题。当然,还要向国际社会说明,我们的腐败问题不是根本性的体制性腐败。
客观地看待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
我们应如何客观地评价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成果?无可置疑的是,我们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效防止了腐败的恶性蔓延,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并没有能够完全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而且在某些特定的时段和领域,腐败行为有加剧的趋势。虽然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相当一些措施的执行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化,需要我们建立更为科学和客观的效果评估体系,对目前采取的各种反腐倡廉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检视。
客观地预测反腐倡廉工作今后的趋势
“腐败水平”和国家大的制度环境息息相关。在信用体制、实名交易等市场经济的支撑结构建立起来之前,要想一步到位,彻底根除腐败行为,是不现实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消极等待这些基础性设施的完备。相反,很多反腐倡廉措施,本身就具有推动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作用。因此,在充分认识到外部环境欠缺的同时,我们应当通过扎扎实实的制度建设和大胆的制度创新,积极主动地为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腐败行为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所以,围绕腐败所进行的预防与反预防,打击与反打击将是长期的。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要经历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而且今后几年,正是正反两方激烈拉锯的时期,这需要我们具有更大的政治决心和智慧,同时对于工作的艰巨性有更清醒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过分的乐观和过分的悲观,都是有害的。

毛昭晖(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实施引咎辞职制度可以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感和政府工作绩效

它可以缓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政府的行为都表现为官员的行为,官员总有出错的时候,因此官员的行为必然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其中,官员正确的行为应当归之为政府,错误的行为则应归之为个人。也许有人说,这未免太过苛刻。但实际上,正确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乃是每个官员最起码的职责。一个官员无论是能力不济抑或操守欠缺,既不是政府所允许的,也不是人民的意志所能接受的。如果将官员的行为进行这样的分离后,那就像中国的俗语所说的“冤有头,债有主”,民众的矛头就会直指某个犯错的官员,而不会指向政府。当然,仅有这一层分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官员的错误行为进行再分离,即确定一个标准,分出错误的轻重,然后要求错误超过某一程度的官员必须引咎辞职。这样,群众对某个官员的不满就得到解决,对政府的不满也会随之消失,由此就缓和了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它是一种负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官员责任感和政府工作绩效
为保证每个官员能够主动而有效地开展工作,就必须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按照作用方向的不同,激励一般可以分为正激励(奖励)和负激励(惩罚)。如果只有正激励而无负激励的话,一些长期得不到奖励的官员工作就会懈怠,一些滥竽充数者便会如鱼得水;但如果只有负激励而无正激励的话,官员过多地因错受罚就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引咎辞职制的设置正好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它使得官员对其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会对每个官员产生一定的压力,从而促使他们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职业伦理的诉求
官员的引咎辞职行为不仅发生在该官员的行为违法之时,而且要经常地发生在官员的行为失当之时。这种失当行为尽管有时很难避免,但由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政务类官员承担着重大政治责任,这一失当行为可能因其存在现实的巨大危害或潜在的巨大风险而仍不能被免责。而官员行为是否失当作为一种以合理性标准进行评判的结果,很显然地带有强烈的政治道德的色彩。也就是说,用官员的职业道德标准认定该官员行为是否失当来确定该官员是否必须引咎辞职。即便是在官员行为违法之时,在其违法性被有权机关确认而被追究责任之前,该官员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的行为仍是其以政治道德上的标准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评判的结果,表明其愿意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失去相应职务的责任。由此可见,政治道德标准与引咎辞职制度间有着深层联系。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引咎辞职的过程本身亦正是其承担政治道德责任的实际体现。
它体现了效率的要求,具有程序上的便利优势
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职业伦理的诉求只是为我们确立引咎辞职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引咎辞职之所以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该制度内含的独特和巧妙的程序设计恰恰适应了追诉政府官员职业伦理素质的现实需要,从而起到了其他制度所不可能具有的独到功能。由于引咎辞职行为为有过错的政府官员本人主动提起,所以世界各国法律与规则往往并不对此种情形下的过错行为作严格的界定,亦即对于“咎”的认定实际上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接受辞职的部门同样也无需对引咎辞职的申请人进行实质上的有关辞职原因作证据上的审查即可作出决定。因此,引咎辞职程序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对于追究责任一方还是被追究责任一方而言,基本上都仅是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

你只能瞎写了

这比较有难度,如果写成,并另人信服,我认为可以去发表一下,很有可能夺得诺贝尔文学奖

没办法,只能瞎写,如果写真的就算写出来了也没地方发表,搞不好还要抓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