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be dw软件有什么用:求助:办理领失业金手续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16:01:53
我公司员工想领失业金,济南市失业办规定需提供员工个人档案.我们公司的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代管.市人才交流说如需提档案必须有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我是否应该去找市失业办办理商调函?

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临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你与原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再续签办理了失业证,如果你没有新的工作,办理失业手续就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但你重新就业了,就不再享受失业金了;
  3.假如你在新的单位又一次失业了,只要你单位为你缴纳的失业保险在1年以上,你没有享受过失业金待遇,你完全可以继续领取失业金,时间连续计算;
  4.<<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