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爆炸的解决措施:什么是“非唯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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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唯知论
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宣布:"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们研究伦理学的方法......是非唯知论的方法,即是说,我们不承认根本的价值是不同于态度和知识的东西。"12.他们自称是理性主义的非唯知论者。
非唯知论(Non?cognitivism),又称非叙述主义(Non?descriptionism),它原来是伦理学上的概念。西方的伦理学家把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分为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其中元伦理学就其本身而言,完全由哲学分析所构成,并不提供任何道德原则或行为目的,实际上是为规范主张提供证明。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是:我们所接受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否被证明;如果能,是在什么基础上。对此,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有如下三种:定义论(definite theories)、直觉主义(intuitionism)、非唯知论(Non?cognitivism)。
定义论的观点是:"是"(is)这个词可以用来定义"应当"(ought),即事实可以定义价值,或从事实得出价值。按照这种理论,伦理判断通过经验考察就可以证明,就像日常的或科学的事实结论一样。
直觉主义则认为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是直觉的或自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我证明的;或用笛卡尔的话来说,是"清晰独断的真理",所以不需要任何逻辑或心理论据的证明。按照这种观点,伦理判断可能并确实被看成是植根于事物的本质和联系之中的东西,但他们并不认为伦理判断或价值判断可以从关于人和世界的命题中派生出来。相反,它们是在下述意义上依赖于事物的本质和联系的:某种性质的事物之所以是善的;某种性质的存在之所以应以特定的方式对待某种性质的另一存在,因为二者都是不证自明的。
非唯知论认为,伦理学陈述的内容中由于含有情感的或命令的成分,因而不能全然无遗地归结为经验认识的陈述。伦理判断或价值判断并非是叙述行为、个人或事物的性质的那种断言和陈述,他们具有一种不同的"逻辑"、意义和用途。其中温和派认为,伦理判断不仅仅表明某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性,也不仅仅是情感、意志或决定的表达;除了表明或暗示说话者的态度外,它们还有更多的意义,它们评价、指示、劝告、命令、建议。它们宣称或暗示它们的所作所为是可以由理性来证明或可证实的,而单纯的情感和要求的表达却不能得到这种证明。
制度法理学把非唯知论引入法哲学研究领域,具有特殊的认识论意义和方法论作用。它意味着"不能仅仅根据认识论的理由证成非分析论的规范命题,而是要根据感性经验和理性分析来证成。它们是否合理常常部分地取决于某些主体所采取的态度。因此,这种态度的采取常常与制度有关而且取决于有关主体的意志。"13不存在"以纯粹认知的方式得出公正法律原则的可能性:规范和价值观念只有根据人们对它们采取的态度才能证成。这意味着不能纯粹从认知上证明它们是合理的。"14非唯知论否认绝对价值的存在,否定先验的正义原则的有效性,并排除给客观价值或正确的规范原则提供一个纯粹的认知基础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表明非唯知论是价值不可知论——它承认经过实践推理而合理地论证正义原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