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眉湖水质评价: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30 08:32:46
现在政府征用我们的耕地,我们的人均耕地为0.2亩/人,土地补偿按年产值的9倍计算安置费按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青苗赔偿按1季赔偿,我们种的是棉花政府按玉米价格赔偿,我们接受不了就找县土地资源局的人索要棉花的赔偿.县土地局没有棉花的补偿价格,问市局也没有,市局有个96年的文件是按玉米价格上浮30%计算,他们还说按96年的文件赔偿我们也行,不赔偿也行。
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如果我们不接受该怎么办,是不是就不用他们赔偿了?
有什么计算公式没有
给说的详细点

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城市规划区下列范围内的耕地,每亩补偿10800元(二)征用城市规划区上述范围外的耕地每亩补偿10000元(三)征用其他范围内的耕地,每亩补偿9600元(四)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临近耕地补偿(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临近耕地的80%补偿。需移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予补偿(六)征用未利用地的,按临时耕地的50%补偿二、青苗补偿费(一)菜地每亩1500元(二)粮地每亩补偿1200元(三)人工养殖水面、苗圃、桑圆、果园、菜园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每亩补偿2000元,作物由集体或个人自行处理。三、附着物补偿费(一)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原则上由所有单位迁移,由征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偿迁移费;不需迁移的,按原造价的30%-50%付给补偿费;(三)坟墓迁移补偿,每穴200-300元(四)粪缸迁移补偿,每制100-150元,砖混围墙没平方米补偿30元;水井每口补偿300-500元(五)水泥场地每平方米补偿20元,砖混围墙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井每口补偿300-500元;(六)零星果树及成材(直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每棵补偿10-30元砍伐费,树木由所有者自行处理四、安置补助费(一)征用城市规划区下列范围内的耕地,每亩补偿26000元(二)征用城市规划区上述范围外的耕地每亩补偿10000元(三)征用其他范围内的耕地,每亩补偿不少于6000元(四)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五)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五、保养金(一)征用城市规划区下列范围内的耕地,每亩补偿4000元(二)征用城市规划区上述范围外的耕地,每亩补偿2000元(三)征用农用地按邻近耕地的50%补偿(四)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保养金。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如光、温、水、土和社会经济条件如农产品价格、耕作制度、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而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按照经济学原理,产品价格要受到市场供求的影响,在需求不变情况下,供给增加引起价格下降,供给减少引起价格上涨;在供给不变情况下,需求增加引起价格上涨,需求减少引起价格下降。但目前我国的征地价格对市场的供求变化却反应呆滞,一方面国家对农地的供给是有严格计划的,从理论上讲农地势必会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大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由于我国征地是套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来确定土地补偿额,致使征地补偿额度的计算始终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在计算补偿费和补助费时,基本是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己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己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补偿额当然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往往偏低。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法定补偿标准,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具体规定,其中有些补偿标准只有最高限的限制,如“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即使有些有法定最低标准的限制,政府的自由裁决权也比较大,如“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里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规定”,较大的自由浮动幅度和“参照”赋予了政府极大的自由裁决权。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由此所形成的增值是巨大的。但是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法定的征地补偿远远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另外,征地补偿范围没有覆盖土地上的他项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的补偿。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因此,应该考虑在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中解决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按你们当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