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治肺癌最好的药: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人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05:00:47
如果是嫌疑人的亲朋要复印,查阅材料该怎么办啊?

万一他们说自己是辩护人,那汽不是只有依他们的意思?

那得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代理材料,并且在刑事案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也就是说,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法定的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嫌疑人的亲朋)无此法定权利,但是只要得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便可享有这一权利。换句话说,此时主动权在检察院或法院一方,不给除辩护律师外的其他辩护人查他就不能查。

只有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才有法定的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的权利,但其他辩护人(可以是嫌疑人的亲朋)只有在得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后才享受此权利。因此辩护人最好是委托律师。法律即保护原告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被告的权利,允许被告人为自己充分的辩护(即使刑事被告人自己不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也会为其委托辩护律师),这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当然诡辩不等于辩护,事实确凿,情节清晰的情况下,再如何辩护也不会改变法律公正的判决的,也许在量刑上会有些许出入,这也是难免的。

并不是说自己是辩护人就是辩护人
辩护人应该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