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酸酐接枝poe:离休干部去世后,家属有没有抚恤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03:14:34
大家好,我爷生前是国家的离休干部.我想知道爷爷去世后,我奶奶有没有家属遗嘱费.我指的不是一次性发放10个月的费用.是指以后有没有按月发放的费用,具体叫什么费我也叫不上来名.如果有,按什么标准发放.
谢谢!!

不知道各地一不一样,在网上找到一个陕西省的,摘抄关于遗属的部分,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

  遗属:根据民发(80)5号、财事(80)34号、人薪司函(90)16号、陕人险函(92)13号、陕人发(96)66号文件规定,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即: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或者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但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遗属生活费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凡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向离休干部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供养的由所在单位向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须附户口证明、学校证明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

  根据老干办字(90)172号、陕人险发(91)155号文件,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陕人发(99)88号、陕人办发(96)66号、宝县人劳发(2000)01号文件,遗属生活补助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物价性补贴一个人每月34.80元,二个人以上每月6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性补贴),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过35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1/3扣下,作为供养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配偶固定收入低于3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和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

  住房租金超过0.3元/平方米时,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已故离休于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离休于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即解放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实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有,我爷爷就是退休干部,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从部队下来后就分到地方当干部.现在去世了,去世的时候我家人好象领到了7000多元的抚恤金.

对此,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但按现行政策规定,由各省市规定,离休干部去世通常有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困难补助(也称抚恤金、救济金,各地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