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五金协会:欠钱不还,有欠条,超过2年,是不是不受法律保护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2 04:17:31
依据什么

借款的欠条是否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欠条上胡明确的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为该还款期到期后的二年,超过二年的,如果没有存在其它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2、如果在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则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欠条来说,诉讼时效应该是从欠条约定的归还日期之日起两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两年内曾经主张过权利,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准确来说不是超过2年,是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超过2年。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如果欠条上没有还款时间您可以随时起诉。
2、如果有还款时间,时效从到期日开始计算。
3、如果超过2年,但是这期间您催要过,诉讼时效从催要时中断也就是重新计算。

你说的不清楚,这是个相同的案例
http://bbs.fzbm.com/simple/index.php?t154880.html